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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正與修訂的區別(07-11-30)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14:52 審計署網站
我國法律的修改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修正,另一種是修訂。法律的修正與修訂主要有以下區別:第一,修改的內容不同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機關對法律的部分條款進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個別的修改。如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只對個人所得稅法的兩條內容作了修改。當然有時法律的修正條款不少,但從總體上來看還是局部的,不是全局的修改,只能是修正,不是修訂。法律的修訂則是指法定機關對法律進行全面的修改,是整體的修改。如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產生了一部新的公司法。 第二,審議的內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審議機關的審議是針對修正案草案進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審議。如2005年9月30日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2006年2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次會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向常委會作《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常委會對審計法修正的條款內容進行了審議。 法律的修訂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訂草案,審議機關的審議是針對草案文本的全部內容,而不是針對修改內容進行審議,如公司法的修訂。 第三,表決的內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在表決通過時,通過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決定或者修正案,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 法律的修訂,表決通過的是整個修訂草案,如公司法的修訂。 第四,公布的方式不同 法律的修正,其公布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公布修改決定,即國家主席發布主席令公布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修改決定,再由有關部門根據修改決定將修正后的法律予以重新公布。如2006年2月28日第48號國家主席令公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在該修改決定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據此,有關部門重新公布了審計法,并寫明“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另一種是公布法律修正案,即國家主席發布主席令公布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修正案,法律文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條文保持不動,引用法律時可直接引用法律修正案的條文。如1997年刑法頒布實施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六個刑法修正案,刑法條文仍保持不動。 法律的修訂,沒有修改決定,國家主席令直接公布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的法律文本全文,如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 第五,生效日期不同 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只對修正的條款規定一個新的生效日期,原法律的生效日期不變,即未修正的條款的生效日期仍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如審計法的修正就是如此。審計法修正的條款自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審計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施行日期仍是原審計法規定的“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作任何修改,也不能作出修改。 采用修訂方式修改的法律,對原法律規定的生效日期必須作出修改,另行規定新的生效日期。如原公司法是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作者:審計署外資運用審計司王世成江西省審計廳 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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