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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兩種產權轉讓行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 11:11 國資委網站
在通過存量轉讓方式進行國企改制的情況下,根據改制目的不同有兩種產權轉讓行為:一是把國有獨資企業通過存量轉讓方式改制成股權多元化的股份制企業,其目的是為了改變企業的體制、機制,引入新的資源,改善治理結構,使企業能夠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做強做大;二是通過存量轉讓方式實現國有資本退出、變現,國有企業轉變為民營或外資企業。 這兩種產權轉讓行為雖然都是通過存量轉讓方式實現,但由于轉讓的目的不同,所以對投資者的選擇條件就會完全不同。 第一種存量轉讓行為主要是看投資者的經營理念、價值觀、企業的產業經驗和產業發展實力、技術產品優勢、品牌價值、市場規模、資金投入能力、職工安置的承諾等。在此種轉讓行為中爭論最大的問題是:是否應以出讓價格作為選擇投資者的最重要因素?爭議的實質是,若不是轉讓給出價最高的投資者就有國有資產流失之嫌。 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筆者認為不能簡單地用價格因素作為判斷行為正確與否的依據,而應該看最終能否提高改制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使企業發展壯大。國有權益是否得到有效維護不是按產權轉讓時點的價格高低來判斷,而是根據改制企業今后長遠發展的前景來判斷。 在這方面,各地方有許多改制案例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有的地方在改制企業存量轉讓時,由于不能夠準確地把握改制目的和轉讓價格之間的關系,單純以出價高低作為選擇投資者的標準,導致有的投資者不具備將企業進一步發展壯大的能力,甚至根本就沒有發展企業的愿望,而是另有他圖。企業經過一段時間經營以后再次陷入困境和危機,甚至在這種情況下,新的投資者自己也喪失了經營發展信心,放棄了他的投資和責任而離去,致使這個企業所出現的問題又甩給了當地政府,使得企業經營發展遭遇重大危機,職工的就業穩定也受到了影響,迫使地方政府還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財力來解決這樣一個危機。 也就是說,由于新的投資者選擇不當,雖然從當時的轉讓價格看是可取的,但是從長遠看反而得不償失。 第二種存量轉讓行為目的是通過轉讓國有產權實現國有資本退出、變現,這種情況下可以更多的考慮轉讓價格因素。如果這個企業前期已改制為股權多元化了,并且是上市公司,企業的經營又處于比較正常的狀態,這種情況下,國有股權退出的目標就是實現價值最大化;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在國有產權退出的時候,也要考慮受讓方是否講誠信,是否和原有的投資者有共同的經營理念以及能夠引入企業所需要的資源,以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 總之,無論產權轉讓的目的是促進企業發展壯大還是實現國有資本退出,都應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進場交易、陽光操作,目的是通過這樣一種方式尋找到更多的有實力的投資者,并且能夠按照我們轉讓的要求選擇到合適的投資者。至于說擔心根據事先設定的選擇投資者的條件,所選的投資者并不是出價最高的,是否會有不公正交易之嫌、國有資產流失之嫌,筆者認為,只要是嚴格按照改制的程序和要求去做,在操作過程中集體決策、公開、透明,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我們不應該僅僅由于產權轉讓價格因素,就判定出現了不公正交易,而將企業改制選擇投資者的條件簡化為單一價格取向。當然我們也要防止有人利用企業改制,通過不正當行為有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作者:周放生 來源:《上海國資》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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