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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快建立中國信托財產公示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 01:16 金融時報
“中國信托財產公示制度研討會”會議綜述 記者 金立新 在日前由中國信托業協會與中誠信托投資公司主辦的“中國信托財產公示制度研討會”上,與會專家提出,在信托業務由傳統的資金信托業務向資產證券化等新業務領域拓展中,信托財產公示制度缺失已經造成了諸多問題和困惑,成為發展現代信托業不可逾越的制度缺陷。專家呼吁,要加強對信托財產公示制度以及由于缺失所引發問題的研究,以推動中國信托財產公示制度的盡快建立。 信托公示,主要包括登記、注冊、交付加背書、交付加明確的意思表示、交付加標注、法律明確規定、法院文書認定等多種形式,進行信托公示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公示制度雖然沒有明確在我國《信托法》中出現,但無論在法律和實踐層面,都是信托制度無法回避或繞開的一個問題。因為,信托最大的優勢是破產隔離功能,其高度靈活性、無限擴張性和相對安全性的特征是其他金融產品所不具備的。要充分發揮其功能,關鍵就在于保證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必須得到制度的保證,建立信托財產公示制度的意義也正在于此。目前,我國信托業務正在由傳統的資金信托業務向資產證券化、產業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投資信托等新領域拓展的過程中,信托財產公示制度是不可逾越的制度缺陷。同時,監管機構要在信托業監管過程中真正解決“有法可依,無法操作”的尷尬,制訂規范和統一的信托財產公示標準和操作規范,也是不可回避的監管難題。 湖南大學金融學院院長楊勝剛教授認為,在信托財產公示制度的構架設計上,關鍵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單獨立法還是完善現有法規的問題;二是在現有財產登記或注冊實行分權管理體系下,如何進行統一協調以增強信托財產公示制度的可操作性問題。對于第一個問題,通過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律來推進信托財產公示制度的建立,時間周期可能會過長,無法解決信托財產公示制度出臺的迫切性的問題,因此,可行的辦法是建議國務院盡快研究制定《信托財產公示條例》,其后再建議人大增加《信托法》中有關信托財產公示制度的條款。關于分權管理體制的協調問題,中國銀監會現有的法規僅僅是立足于對信托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的監管。一旦信托公司涉足資產證券化、產業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社保資金信托等金融創新領域,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涉足信托業務,必然會對現行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提出新的挑戰。因此,為了避免金融監管的真空,建議由國務院牽頭,明確信托財產公示的主管部門仍由銀監會負責,聯合證券、保險等監管部門成立協調工作小組,共同解決信托財產公示的問題。 北京市律師協會信托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張德榮律師認為,信托財產公示的問題來自立法,立法才是解決我國信托登記問題的惟一根本途徑。當前最緊迫、最現實、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人大常委會出臺對《信托法》第十條的立法解釋,明確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權登記財產的部門應增加有關信托財產登記的內容,同時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條例如《信托登記條例》等。至于其他技術問題,如登記主體、登記主要事項、登記要件、稅費等均可以在國務院層面解決,甚至可以由中國銀監會報國務院批準通過。 中國信托業協會標準委員會專家、君澤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天民律師認為,隨著現代商業信托的發展,財產標示與交易之間的矛盾很難協調,尤其是在財產管理型信托占據主導地位的背景下,交易十分頻繁,進行登記或公示的成本越來越高。現有的《信托法》已經規定了受托人免責的條款,因此信托公示的目的關鍵在于信托受益人及受益權能否對抗第三人。但是,新頒布實施的《物權法》中并未涉及信托創設受益權的問題,因此能否依托《物權法》設置信托財產公示問題值得商榷。 日本住友信托銀行代表、總行法律統括部負責人森田寬在會上介紹了十幾年前日本信托公示制度建設情況。根據日本《信托法》的定義,信托是把財產所有權轉讓給受托人,不同于委任、代理關系,因此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必須得到制度的保證,具體就是通過公示的方式實現。由于財產的種類不同,所采用的公示方法不同。如不動產以登記為對抗要件,有價證券的公示制度是要求在股東名錄或賬簿中寫明信托財產。當然,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證券交易日益頻繁,按照過去的公示方式很難正常運行。特別是日本開始實施證券電子化以后,由于未能及時對法規進行相應修訂,中央銀行的網絡系統對能否進行信托登記缺乏操作上的規定,因此并不提供相關服務。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信托機構從十年前開始向金融監管當局提出法律修改的要求,并最終在1998年6月25日得到批準,從而在法律制度上正式明確了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即可對抗第三人。盡管這些年日本沒有出現信托銀行破產的案例,法律修改的效果也無從直接驗證。但正是因為完善了有關的法律制度,才使得日本的信托銀行在1997年開始的亞洲金融危機中免于遭受嚴重的危害。信托作為社會財產管理的一項基礎制度,其功能的發揮也離不開登記、注冊等方面配套制度的完善,因此希望中國能夠盡早構建符合國情的、完善的信托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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