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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土地銀行現狀調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11:13 財經時報
本報記者 胡佳恒 實習記者 左維 “土地銀行”在沒有觸動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前提下,不改變其權屬即實現土地要素的靈活流轉,其高效低耗的運作方式或成“土地流轉”可資借鑒的新范本 編者 土地流轉需要效率優先 對于城里人而言,“土地銀行”是一個相當遙遠的概念。而且至少在目前,它依然只有中介之實而非銀行之名。 “土地銀行”資產構成并不包括“入股的土地”,這意味著作為農村最重要資產——農民承包的土地,并沒有通過股份合作制聯合起來,“土地銀行”的實力受到限制。 目前“土地銀行”主要“經營”的是受托管的土地,而不是“入股的土地”等“自有”資產,土地效用最大限度地發揮也受到限制;農民有權而無股,不能直接從中受益,也不會真正關心“土地銀行”的經營。目前并沒有大量農民將土地入股,這符合當地實際,因為要讓農民放棄土地使用權,將其入股交由“土地銀行”統一經營現在還不現實。所以,要創造條件不斷完善“土地銀行”,特別是要大力發展非農產業、促進城市化,這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 言必稱“改革”未必是好事,至少在土地這個話題上是如此。 以往及現在,中國部分地區依然存在“人地兩相怨”的局面,葉立國們對“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進行一番改良,不動搖土地權屬,不改變土地用途,即探尋出“人地兩相宜”的新道路,這樣的改良要比傷筋動骨的改革值當。 土地是做不大且越來越小的蛋糕,不可多次分配,但并不是一旦土地私有化就能將“三農”問題終結,也不是仰賴基層政府若干試點就可厘清土地問題的一二三四。涉及到國之根本,穩定才是硬道理。而如何建立穩定的土地環境,政府行為是一枚重量級的棋,畢竟在國家主導的現代化進程中,政策調配缺失會加速問題螺旋的擴大。 讓簡單的事簡單,立足當前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即可完成土地流轉,這是“效率”的選擇;而政府在處理土地流轉過程中遭遇的問題時,該復雜的要復雜,這是“公平”的呼聲。 葉立國收完這一季1700畝水稻,發覺虧了7萬元。 “投入108萬,效益才101萬。”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平羅縣小店子村,種糧大戶葉立國晚上9點才從地里氣喘吁吁的回來:他的拖拉機在翻地時陷在泥中動彈不得。 自葉立國2006年來從村里的農村土地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貸出1700畝耕地后,“村民都不種地了,現在就落到我這個種糧大戶身上。但今年天氣不好,水稻減產了。” 在貸出土地的頭一年,種植規模的突然擴大,加之農機數量跟不上,他只能雇工,成本的增加也無法讓葉大戶獲得理想的收益。目前平羅縣有23家合作社。11月一家新的合作社開張,地點就在離平羅縣城60公里外的銀川市金鳳區。 92戶的銀行 東臨黃河的平羅縣2005年在中國最早建立土地合作社試點,入社村民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本金存進合作社,每年換取利息;大戶或者企業從合作社貸出土地,在不改變土地權屬的前提下可以集中使用土地從事農業生產。“比如村民以每畝480元的租金將土地存進合作社,合作社再以500元/畝的價格貸給大戶”,葉將此種合作社稱為“土地銀行”。 “級差地租是村上定的,嚴格地說應由土地部門和農業部門制定。”曾在當地調研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研究室農村處處長韓治泰說。不過在小店子村,村民讓繁瑣的行政程序也變得簡單起來。“地租由合作社與群眾協商制定,主要根據這三年的糧食收成,要村民開會表決通過。”葉說。 目前小店子村90余戶將共計1700畝土地存進了合作社,占到了村民戶數的1/4,這與最初入社的20余戶村民、80畝地的數據相比,一年時間已然翻番。因為當地人如單干種田,每畝地收益最多在400塊錢,好年景能有500塊左右,但存進合作社每畝就有480塊的收益。村里的郭建虎從耕地束縛中解放出來后,花27萬元買了一臺收割機搞跨區作業,在四川江蘇等地收割水稻,一年最少掙七八萬塊錢,加上他家40畝地每年2萬元的“利息”,總收入要比在家務農多出4倍。 不過規避風險的合作社“以貸定存”,只有在有貸出土地需求時才允許村民的土地存入,“平羅全縣90萬畝耕地,已存貸土地6.3萬畝,其中耕地2萬畝,荒地4.3萬畝。”韓治泰分析數據后認為,村民存地積極性不高。 但事實上,“其他村民都特別想存地,但我們已沒有實力貸了”,葉立國的心理很復雜:對于村里另外2/3的土地,他想貸又不敢貸。因為農機不夠,以及懼怕像今年這樣的生產風險再次來臨,即便擁有兩臺總價值54萬元的半位式收割機,他也只能望田興嘆。 村民渴望存進土地,政府渴望大戶貸出土地,葉與政府想法一致,但他更渴望政府的農機補貼和農業保險:在此之前,葉購買農機的資金來自個人資產的抵押貸款,“貸款也不好貸,銀行認私人不認組織,好多事一言難盡。”在小店子村,政府承諾發放給合作社的3萬元啟動資金也縮水成了1萬元。 土地的民主 事實上,33歲的葉立國擁有三重身份:種糧大戶,村支部書記,以及合作社的理事會理事長。 小店子村的合作社章程上寫著,該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村民代表大會,管理機構為理事會和監事會”。在該村,理事會與監事會的各5名成員都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10-15戶選出一名村民代表,再由產生的40余名代表選舉出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負責合作社日常運作,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理事會會長就是村上的領導,理事會里面也有村民,但還沒有村民做理事長。”韓治泰說。 “進入理事會的條件首先是要有經營頭腦,要富裕的,自己都不富怎么帶群眾致富?”葉立國反問道。 小店子村合作社辦公所在地就在村委會,這些不拿工資的理事會成員,包括一名由村民擔任的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以及會計和出納。現在因缺乏業務,基本處于閑置狀態。 “每年冬天由村委員會計制定合作社報表,在村民代表大會上對部分社員和部分村代表公布,監事會監督報表內容。”葉并不諱言存貸關系的畸形,“說白了,貸給大戶就是貸給我了,我在里面又是投資又是經營,屬于自負盈虧,但實際上賺得少。” 在此之前,葉也嘗試過以“返租倒包”的形式租賃村民的土地,但因不和村民簽協議,手續不規范,被否決掉了。結合平羅縣的政策,縣委縣政府提出了組建合作社的構想。 回應私有化 曾在平羅縣調研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合作局局長楊揚認為,平羅當地的合作社“符合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發展方向”。事實上小店子村合作社運轉一年后,村民收入已由去年的人均4100元擢升至今年的6000元,其中增收的大部分來源于“土地銀行”支付的“利息”,以及被土地束縛解放后,或進城務工,或給大戶打工產生的額外收益。 “合作社不僅沒有觸動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這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核心,反而通過盤活集體資產、增強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服務功能,完善了‘雙層經營’體制。”楊揚如是表述。在十七大報告中,“完善承包”式的土地流轉得到著力強調,而“土地入股”的說法則被小心的規避。 “最近我到寧夏考察,寧夏人除了出租、入股以外,他們又采取了新形式——土地存入合作社,為什么要把土地存入合作社?農民說”入股可以分紅,賠了怎么辦?賠了之后我什么都沒有了。“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厲以寧日前在公開場合也提到了寧夏”土地銀行“,他承認了目前農村家庭承包制的局限性,”農業現代化仍然要走規模經營道路,但中國農業勞動率太低“。 自三農問題漸次暴露以來,部分地方官員與學者所提倡的土地私有化,論點即是“土地私有化能促使土地農業規模經營”。對此,曾上書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镕基的李昌平,這位原中共湖北省監利市棋盤鄉委書記在2005年即提出“慎言農村土地私有化”。 “有人說如果土地不私有化就流轉不起來。農民回答說,在現有制度下只要種地掙錢,土地使用權就自然會流轉起來。”內蒙古大興安嶺地區的農民告訴了李昌平這樣一個辦法:進城農民以自家責任田抵押,每畝得到5000元進城發展資金,抵押期一般為十年,村長是交易裁決人。出資人在十年內享有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實際上是一畝地的租金交換5000元資金的利息。十年期滿完璧歸趙,也可再次交易。 “在這種產權交易過程中,自然發展出了土地使用權交易的中介組織——土地信用合作社。”大興安嶺和賀蘭山腳下的村民,對于土地的經營手法顯得如此不謀而合。 “從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廣大農民同意承包權,現在把承包權改了,可以自愿有償的方式采取轉包、出租、入股,甚至存合作社都可以,但不能簡單進行私有化。土地私有化問題跟憲法不符,這是大問題。”厲以寧說。 細細的紅線 合作社的開張正斡旋著土地問題的“主義”之爭,更是在回答土地資源利用所提出的棘手“問題”。 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徐紹史日前也表示,“18億畝耕地不僅是‘底線’,更是‘紅線’”,“必須保有18億畝耕地,這是一個不能再少的數字。” “土地銀行”在不變更土地權屬和用途的前提下,促進了農村18億畝耕地的有序流轉,“有利于土地經營的集中,有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業和城市轉移。”楊揚評價道。但如若繼續缺少支援,“土地銀行”里的土地會再度日益流失,其時剩下的將不僅是可憐的“利息”,更包括葉立國們一連串無法得到答復的問題。 “如果我不是村支部書記,可能我不會做這個事。干這事風險挺大,我今年忙了一年,也基本等于一分錢沒掙。”葉立國說。-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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