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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敗訴 華碩子公司乙肝歧視案原告已上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07:40 每日經濟新聞
BY 何勇 每日經濟新聞 “我們已經向一審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也收到了一審法院的繳費單,上訴狀和相關卷宗也正在從一審法院向二審法院移交。”昨天,華碩子公司乙肝歧視案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廣廈律師事務所瞿堅告訴記者。據了解,在一審敗訴后,原告于判決后立即進行上訴。瞿堅表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此次頒布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再一次表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她寄希望于二審能勝訴。 “這是一起典型的乙肝歧視案件” 今年2月27日,23歲的大學生陳龍 (化名)因認為存在乙肝歧視,將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獨資子公司昌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昌碩公司)起訴到法院,成為上海首起乙肝歧視訴訟案。近日,該案上海南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許昌碩公司自愿補償原告陳龍5000元人民幣,并認為昌碩公司解除與陳龍的預約并無不妥。 一審判決后,原告陳龍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立即著手進行上訴。“目前上訴狀和相關卷宗也正在從一審法院向二審法院移交,希望二審法院能受理了我們的上訴。”瞿堅表示。 “昌碩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當時的相關醫學文件和法律,這是一起典型的乙肝歧視案件,侵犯上訴人平等就業權。”瞿堅律師表示,“然而一審法院卻認定雙方曾約定‘乙肝表面抗原狀況’是預約生效條件,并且認定這一違法條件可以作為拒簽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認為這種做法不構成對上訴人就業權的侵犯。” 原告寄望二審能贏 被上訴人的上述行為發生在2005年12月,而早在2000年,我國的中華醫學會修訂的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就明確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 “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學習”。被上訴人既不是與獻血有關的企業,也不是生產入口食品的企業,更不是和保育工作有關的企業。 根據我國當時所有的醫學文件和法律文件,都沒有任何依據支持被上訴人可以將乙肝表面抗原狀況列為正式勞動合同簽訂前的預約生效條件,直至今日,被上訴人始終無法舉證證明上訴人“體檢不合格”。而被上訴人卻以“乙肝病毒攜帶者”為由,對上訴人施加了這種沒有任何醫學依據和法律依據的不平等對待行為。而這種無依據的不平等對待行為,是當時的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瞿堅認為,被上訴人的這種做法違背了2004年12月1日生效的的《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尤其違背了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笫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即將于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就業促進法》和此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再一次表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瞿堅表示,“希望二審我們能贏。” 勞動保障部頒布《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明年起用人單位強查乙肝將罰1000元 BY 何勇 蔡燕蘭 每日經濟新聞 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該《規定》和《就業促進法》一起將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對《就業促進法》中就業服務與管理、就業援助的相關制度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規定》對職介服務、進城務工者、勞動報酬、強查乙肝等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而對“用人單位強查乙肝血清學指標將被罰款1000元”也是該《規定》首次明確。 根據《規定》第19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此外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用人單位發布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規定》第20條也同時規定。 在處罰上,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何勇 蔡燕蘭 每日經濟新聞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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