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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同一法人代表 低價轉讓國有資產肥了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08:03 市場報
轉讓方和受讓方法人代表竟是同一人 本報記者 李忠峰 內蒙古科學器材公司的庫房已經被租用。 有人明確提出參與競價購買,但國有資產仍以低價非法協議轉讓;317萬凈資產再次評估變成160萬,并以39萬出售。 非法協議轉讓國有資產 內蒙古科學器材公司是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下屬的國有企業,2005年9月23日經自治區國資委批準,該公司以39萬元協議轉讓國有資產,受讓方是一家民營企業——內蒙古計算機應用研究院。 據記者了解,內蒙古科學器材公司原為內蒙古自治區科委(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前身)的科學技術處,后改名科學器材公司,并變為企業性質。由于體制和管理上的原因,公司經營遇到了困難。2002年底,內蒙古科技廳決定對企業進行重組。2003年10月15日,科學器材公司全體職工均與單位簽訂了身份置換合同,并領取了身份置換金,都變成了社會自然人。 內蒙古計算機應用研究院,原為內蒙古科技廳下屬的事業單位,2004年完成了產權制度改革,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民營企業。 根據國資委、財政部2003年聯合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號令,以下簡稱“3號令”)規定,從2004年2月1日起,國有產權協議出讓的條件是:“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資產轉讓符合3號令的規定嗎? 內蒙古科技印刷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趙希增告訴記者,他的公司也一直有意購買這塊資產。早在2004年3月,他就多次找自治區國資委有關領導,建議將這塊國有資產推向市場拍賣,所有買方公平競爭,誰出的價高賣給誰。他還向國資委遞交了參與競買的書面申請。但他至今不明白,有國資委、財政部3號令在,為什么這塊國有資產不推向市場拍賣,而是最終以39萬元協議轉讓了。 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產權管理處處長張凱明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次協議出讓是自治區科技廳決定的,報自治區國資委只是履行一下手續;他們報來材料后,是自治區國資委委務會批準的;雖然3號令實施了一年多,但內蒙古有自己的實際情況,所以同意了協議轉讓。詳細情況她讓記者采訪自治區科技廳。 記者聯系上了內蒙古計算機應用研究院董事長范德元。他告訴記者,科技廳相關領導正在外地開會,但對此事已有成熟的書面匯報材料,只是還沒蓋章。 記者在這份材料上見到,自治區科技廳原打算采取國有控股進行重組,后來根據自治區國資委“小型國有企業一次性出讓”要求,選擇了協議出讓。 北京合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余德和律師就此事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種協議轉讓明顯非法,法律不應該有盲區,國有資產轉讓應該進入交易市場,競價拍賣,在同等條件下誰給的價高賣給誰,以免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39萬元究竟買了多少國有資產? 這樁轉讓案中,究竟有多少國有資產協議轉讓? 2003年8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發文確認,內蒙古科學器材公司國有凈資產評估值為757.17萬元,同意從評估后的凈資產中核減評估報告中所確認的不良資產220萬元,核減后的有效國有凈資產為537.17萬元。支付公司轉制所需的全部費用219.42萬元,剩余317.35萬元國有凈資產。 2005年4月,內蒙古科學器材公司國有資產再次評估,凈資產為160.10萬元。 兩次評估差距為何如此之大? “再次進行評估是因為第一次評估結果已經過期。”內蒙古計算機應用研究院董事長、法人代表范德元告訴記者,第一次評估把沒有產權證的10畝土地和倉庫作價102萬元計算進來,這次評估沒有計算這部分;另外,從2003年到2005年,原公司職工工資等開支約55萬元,所以凈資產就成了160萬元。再扣除流動資產凈損失121.01萬元,所剩凈資產為39萬元。 “實際上,我們是39萬元買了39萬元國有凈資產。”范德元說。 記者發現,和上次不同,這份資產評估報告并沒有自治區財政廳的批文同意。 而記者在上次自治區財政廳的批復中見到,2003年,內蒙古科學器材公司30名職工在轉制過程中以經濟補償的方式完成了身份置換;26名離退休人員的醫療、書報、電話、住房補貼等費用,已用凈資產解決。 所有人員2003年10月起都成了社會自然人,已與單位脫離關系,怎么還用凈資產為原有公司職工發工資呢? 對于2005年的這次資產評估,各方爭議很大。 記者在這份評估報告上看到,固定資產評估值為99.04萬元,包括建筑物94.19萬元,設備4.85萬元。 內蒙古科技印刷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趙希增告訴記者,內蒙古科學器材公司在新城區鼓樓附近(老缸房間3號)有二畝多土地,1200多平方米房屋,電影宮東側(現由一家叫“薇薇新娘”的公司租用)有200多平方米門臉房,在滿都海公園北側有120多平方米門臉房,在新城東街南側也曾有300多平方米門臉房,庫房里還有上百萬元的庫存,這些資產遠遠超過了99.04萬元。 記者查詢2002年的這份資產評估報告,固定資產為194.10萬元,包括建筑物189.46萬元,設備46.45萬元 。 買賣雙方同一法人代表 在爭議聲中,國有資產還是協議轉讓給了一家民營公司——內蒙古計算機應用研究院。這是一家什么樣公司呢? 該公司董事長范德元告訴記者,內蒙古計算應用研究院1975年成立時叫“內蒙電子計算站”,后更名為“內蒙電子計算中心”、“內蒙古計算機應用研究院”,2004年完成了產權制度改革,成了有限責任公司。 盡管成了有限責任公司,其名稱還是叫內蒙古計算機應用研究院。記者從工商部門查詢該企業登記信息,性質為私營,法定代表人范德元,自然人股東8人。其中,范德元占35%股份,姜向榮占5%股份。據了解,二人系夫妻關系。 記者查詢得知,范德元同時也是內蒙古科學器材公司的法人代表,而該公司性質為國有。 同一個人,既是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又是私營企業的法人代表;在這樁轉讓案中,既是買方,也是賣方。 按照3號令的規定,轉讓方、受讓方應當訂立轉讓合同。兩方法人代表為同一個人,這份合同如何簽訂?記者采訪期間,并沒有見到這份合同。 面對記者的疑問,范德元說:“我也感覺不大合適,但這是自治區科技廳任命的。”他還找出了科技廳任命的文件。 余德和律師告訴記者,這明顯違反《公司法》,該法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范德元既是公司的董事長,又決定受讓國有資產,屬于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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