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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可能修改 機動車無責撞人最多賠10%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 13:11 CCTV《第一時間》
來關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責任認定問題。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根據修正案草案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有所改動,在機動車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的賠償不超過10%。 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于2004年5月1日,按規定如果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和行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機動車的責任。但是法規對怎么減輕機動車的責任,如何明確其承擔責任的比例,并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 新的修正案草案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修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字幕: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法編后 對于第76條的修改,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表示,現行的交通安全法76條規定,體現了側重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對于“雙方都有過錯或受害人一方過錯的情況下,按照什么標準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個問題,規定得不夠具體。而現在的修改既公平確定責任,又體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保護,較好體現了公平原則,也增強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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