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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審判全國首例洗錢罪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 17:24 北京晚報
新華社上海訊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2日一審判決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錢罪,刑期自兩年到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不等。據央行上海總部發布的信息稱,此案是上海地區首例以洗錢罪定罪判決的案件,也是《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來我國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錢罪案件。 央行上海總部指出:“本案是商業銀行主動發現的首例以洗錢罪定罪的案件,顯示出人民銀行建立的金融業反洗錢監測網絡在打擊洗錢犯罪方面正在發揮實效。同時,本案也是商業銀行、人民銀行與公安部門、司法部門良好溝通、密切協作的成功案例,體現了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在推進反洗錢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貞、李大明、龔媛明知是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仍提供資金賬戶并通過轉賬等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其行為構成洗錢罪,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貞、李大明、龔媛犯洗錢罪罪名成立。 2006年,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通過監控反洗錢可疑交易,發現27個個人賬戶存在重大洗錢嫌疑。2006年7月24日,上海虹口區警方立案偵查,先后抓獲了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經查,該犯罪團伙內部分工明確,他們通過網上銀行、ATM機及銀行柜面取款、轉賬等方式清洗非法資金上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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