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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管理機構應該具備12項職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16:05 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國家能源管理機構應該具備如下職能: (1)負責制定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組織能源行業調查,分析能源趨勢,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制定滿足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和確保能源安全的能源發展戰略。 (2)負責制定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 (3)負責制定能源勘探、開發、加工、市場、技術創新、生產建設和節約等政策。 (4)負責規劃能源勘探、開發、加工、市場、生產建設的布局,審批能源重大建設項目。 (5)負責協調能源財政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貿易政策、外資政策、消費政策。 (6)負責制定促進能源發展、能源節約、能源安全和技術創新等政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指導制定能源行業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 (7)負責制定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開發利用政策,指導能源行業的能源節約、能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工作。 (8)負責能源對外合作和管理,審批能源重大對外合作項目,協調能源勘探開發、生產建設和技術交流等對外合作工作,與外國政府能源機構和國際能源組織、能源會議對口聯系。 (9)負責銜接和平衡能源重點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生產建設計劃,協調解決企業生產建設的重大問題。 (10)負責指導地方能源發展規劃,銜接地方能源生產建設和供求平衡。 (11)負責國家石油儲備與商業儲備政策制定和運行管理工作。 (12)負責能源信息收集和統計工作。 作者為中國石油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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