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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宜再設其他基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6日 05:22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呂蓁 周明 衛生部、財政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昨日發布的關于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指導意見指出,要規范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合作醫療基金不宜再單獨設立其他基金。 意見還提出,當年籌集的合作醫療統籌基金結余一般應不超過15%。在調整完善統籌補償方案之前,當年基金結余或歷年基金累計結余較多的地區,縣級合作醫療管理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酌情組織開展二次補償,提高基金使用率。 此外,各省(區、市)要加強對縣(市、區)制定和調整統籌模式的指導,逐步將省(區、市)內的統籌模式規范到1-2種。 明確基金主要用途 根據各地試點經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模式主要有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和大病統籌三種模式。意見指出,實行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的地區,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統籌、門診家庭賬戶和風險基金;實行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的地區,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統籌、門診統籌和風險基金;實行大病統籌的地區,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統籌基金和風險基金。 意見還要求,要明確基金補償范圍。合作醫療基金用于參合農民的醫療費用補償,應由政府另行安排資金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應列入合作醫療補償范圍。要研究采取適當方式將一些特殊病種大額門診治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補償范圍,根據當地一些特殊病種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門診費用、年人均門診費用等數據,合理確定具體的補償病種、對象、標準和程序。 補償方案需“劃線”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線、封頂線、補償比例和補償范圍等內容。 意見強調,新開展合作醫療的縣(市、區)要在基線調查的基礎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制訂補償方案,努力提高參合農民受益水平。已開展合作醫療的縣(市、區)要在綜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運行和基金使用等情況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農民醫療需求等因素,合理調整和完善補償方案。各地要根據合作醫療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起付線、封頂線、補償比例和補償范圍。合作醫療基金結余過多的縣(市、區)要認真分析原因,有針對性地調整補償方案,合理提高補償比例、降低起付線。 另外,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對鄉、村兩級醫療機構應根據機構功能和技術條件嚴格界定用藥范圍,原則上不能直接套用城鎮職工基本 意見還提出,各地要在研究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政策中,增加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范圍的適宜的中醫(含民族醫)診療項目和中藥(含民族藥)品種,適當提高中醫藥服務的補償比例,引導農民選擇安全、有效、價廉的中醫藥服務。省(區、市)內各縣(市、區)之間的補償水平差異不宜過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近和籌資水平相當的地區補償水平應相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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