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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就風險管理征求意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 00:02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9月11日電 (記者趙曉輝、陶俊潔)在證監會宣布黃金期貨即將上市之后,上海期貨交易所11日晚間發布針對這一新期貨品種修訂的《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 根據辦法,黃金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7%,高于銅、鋁、鋅、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5%,低于燃料油期貨合約的8%。 辦法根據持倉的不同數量和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對保證金比例進行了不同的要求。根據管理辦法,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當持倉總量小于12萬手時,黃金交易保證金比例為7%,當持倉總量大于12萬手小于等于14萬手時,保證金比例為8%,當持倉總量大于14萬手小于等于16萬手時,保證金比例為10%;大于16萬手時,保證金比例為12%。 另外,從合約掛牌之日起到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黃金交易保證金的比例從7%到20%不等。 根據辦法,當某黃金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10%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某黃金期貨合約連續四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12%;或連續五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14%時也可采取上述措施。 辦法規定,當某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出現單邊市,則該交易日結算時黃金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該交易日之后的第一個交易日黃金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7%。 根據規定,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會員及投資者黃金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調整為10手的整倍數,遇市場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調整的,可順延一天;進入交割月后,會員及投資者黃金期貨合約持倉應當是10手的整倍數,新開、平倉也應是10手的整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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