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六核心員工集體跳槽另立門戶 法院認定構成犯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 11:13 法制日報
□文/圖本報記者李建平 6名核心員工跳槽,侵犯浙江藍天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天公司)商業秘密大案(詳見2006年4月25日法制日報《公司法務?肪虐鎴蟮),最近塵埃落定。6名被告人除一人在逃外,其余5人分別被判處三年半以下徒刑,并被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并沒收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6名高管先后從藍天公司辭職后,到江蘇省蘇州市吳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蘇州聯氟公司。 其中杜國浩化名徐沛陽任總經理,翟洪達化名李世杰任生產部經理,王文良化名王東方任董事長,尤來方化名應明任總工程師,韓箴賢化名韓信玉任質檢部經理,戴國橋化名鐘雨農任內貿部經理。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王文良等人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系共同犯罪。其中,翟洪達、王文良、尤來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戴國橋、韓箴賢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據此,分別判處翟洪達、王文良、尤來方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戴國橋有期徒刑三年,韓箴賢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至20萬元和沒收違法所得各8萬元(杜國浩在逃,另案處理)。 離奇的集體辭職 在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間,杜國浩、翟洪達、韓箴賢、王文良、尤來方、戴國橋等6人以個人原因為由,紛紛先后迅速從藍天公司辭職出走。杜國浩時任藍天公司副總經理,而其余人員也全為藍天公司主要的生產經營和技術管理骨干。在短短半年多的時間里,這些藍天公司的中高層管理人員、這些在藍天公司有著美好前程的業務技術骨干先后出走,在企業內部乃至整個集團都引起了不小的震動。 2002年下半年,藍天公司人事震動的余波未了,人們驚奇地發現ODS替代品市場突然浮現出一匹“黑馬”,一家新設在蘇州名為蘇州聯氟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聯氟)的企業,開始大量生產銷售與藍天公司相同的產品。2003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5千多萬元,2005年主營業務收入高達2個多億,生產銷售的替代品產品達七個之多。根據工商登記及對外披露的信息顯示,蘇州聯氟是家民營公司,由自然人屠苗穎、徐月平出資800萬元設立,屠苗穎為法人代表,總經理叫徐沛陽。 藍天公司從市場反饋的信息發現,這家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僅與藍天公司的主要產品完全相同,而且制備技術極為相似。令藍天公司疑惑的是,蘇州聯氟總能以略低于藍天公司的銷售價格惡意沖擊藍天公司建立多年的銷售渠道。 操縱這極不正常市場競爭的幕后黑手究竟是誰? 當司法機關受理藍天公司報案并開始刑事偵查后,被人為極力掩蓋的一系列離奇背后的真相終于浮出水面,人們的疑惑也開始一一解開。 蘇州聯氟法人代表為翟洪達之妻屠苗穎,董事方某、何某則是王文良岳父和尤來方岳母,總經理“徐沛陽”是杜國浩的化名,董事長“王東方”、總工程師“應明”、生產部經理“李世杰”、質檢部經理“韓信玉”、內貿部經理“鐘雨農”則分別是王文良、尤來方、翟洪達、韓箴賢、戴國橋等人的化名。 經司法機關查明:2001年上半年,杜國浩等6人密謀商議,策劃利用因職務、業務所知悉的藍天公司商業秘密獲利,決定共同辭職辦廠。2001年10月10日,蘇州聯氟在蘇州成立,杜國浩等6人均以王文良名義出資并在王文良所占62%股份名下持有不同比例股份。 案件查處幾多波折 此案事關國有資產的重大流失,關系到藍天公司的生死存亡。藍天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在歷次年度大會上都對此案予以高度關注,并形成一致意見,要求不惜一切代價徹查此案。藍天公司遂于2003年7月向杭州市公安局報案,2004年6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期間,蘇州聯氟及上述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法律制裁,百般掩蓋犯罪事實,不惜一切地采取多種方式尋求保護,以開脫罪名。加之此案地跨江、浙兩地,致案件查處過程阻力重重。 在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后,2004年7月,杜國浩、王文良、翟洪達等3人曾經聯名致信中央領導,狀告藍天公司主要領導借用刑事手段打擊科技人員,企圖影響案件的順利進行;2006年4月上海國際制冷展上,蘇州聯氟在顯著位置堂而皇之地布置了兩個展位,取保候審的韓箴賢、戴國橋二人再次出現在展臺并接洽業務;王文良、翟洪達等人甚至在偵查、起訴、審判各環節都極力否認自己的犯罪行為…… 藍天公司面對困難和阻礙毫不氣餒,不斷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新的證據對犯罪團伙的狡辯進行反駁,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 藍天公司商業秘密遭侵犯一案得到浙江省、杭州市主要領導的高度關注。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書記王國平更是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支持并督促司法機關加大辦案力度,嚴厲打擊犯罪,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此案也引起了中央媒體的廣泛關注,2006年4月,《工人日報》、《法制日報》、《中國青年報》、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中國經濟時報》、《文匯報》等媒體分別報道了此案。 在多方關注和各界強有力支持下,經過司法機關和藍天公司的不懈努力,案件的查處工作終于在立案一年后取得了階段性的進展,公安機關查獲了犯罪團伙的部分犯罪事實,翟洪達等人被依法逮捕。今年2月案件一審判決,認定翟洪達等五名被告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最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據藍天公司負責人介紹,由于上述人員的犯罪行為,四年來該公司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即高達億元。目前,他們已向上述犯罪分子和蘇州聯氟提起經濟索賠訴訟。 科技竊風不剎創新之風難立 浙江省知識產權法研究會會長、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永明認為,技術上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須具備三個前提要件:一是技術的非公知性,二是實用性和經濟性,三是是否違反保密條款。就藍天公司一案而言,不僅蘇州聯氟的關鍵崗位人員均是藍天過去的,而且上述三個要件完全符合。因此,此案從法律上來說構成侵犯商業秘密是十分典型的。 但杭州市公安局的有關民警也強調,現實中要確切認定侵犯商業秘密難度很大,首先是技術上的專業性,大大增加了辦案機關的辦案難度。另外,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常常十分隱蔽,要及時發現并不容易。 在案件查處期間,曾由杭州市公安局委托、國家科技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作出的權威技術鑒定也支持了上述觀點。該鑒定認定:蘇州聯氟生產HFC—152a/HCFC—142b的工藝流程與藍天公司的工藝流程基本相同,蘇州聯氟聯產HFC—143a/HCFC—142b的氟化反應控制指標與浙江藍天公司的氟化反應控制指標也基本相同。鑒定還認定:藍天公司提供的氯乙烯法液相氟化聯產HFC—152a/HCFC—142b的《帶控制點的工藝流程圖》中包含有非公知技術信息。 有關業內人士認為,創新型社會的建立首先有賴于形成一個尊重創新的環境,而這一環境的形成又得益于執法機關的有力保障。隨著近些年來我國人才流動的日益頻繁,類似藍天這樣的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層出不窮,亟待引起政府部門和執法機關的高度重視。
【發表評論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