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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三個審計“報告”的區別(07-9-4)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 08:45 審計署網站
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對原有審計機關公文作了一個大的變更,取消了原有的審計意見書,增加了審計報告。從而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中出現了三個報告并存的局面,即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以及審計結果報告。三個“報告”之間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準確把握相互間的區別是寫好三個“報告”的基礎。筆者根據自身的實際工作經驗與體會,對三個“報告”的區別談一談自己的理解。 一、作者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作者是執行審計任務的審計組,由審計組組長或者主審或者審計組長委托的其他審計組成員起草。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的作者則是發文的審計機關,由審計組所在的業務部門負責起草。 二、接受主體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接受主體是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報告的接受主體是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委托機關,一般是組織部門或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而審計報告接受主體則是不確定的。部門、單位、組織、企業和個人均可能是該報告的接受主體。雖然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的接受主體不能完全確定,但一般可以根據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緊密程度確定主要接受主體,如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那么財政機關和該單位的主管部門則是該報告的主要接受主體。 三、標題不同。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標題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的標題為審計報告;而審計結果報告的標題應包括審計機關的名稱,被審計責任人的姓名、職務、任職單位的名稱、任職的起止時間,審計項目名稱和文種。一般可表述為某某審計機關關于某某同志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任某某單位某某職務期間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報告。 四、格式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與審計報告格式基本相同,主要分前言、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審計評價、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征求意見稿為處理建議)、審計建議等五個部分。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所處的地位不同,征求意見稿是站在審計組的立場上,將審計結果報告給審計機關。而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審計結果報告主要分前言、被審計責任人的職責范圍、經濟職責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等四個部分。 五、內容與重點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是審計報告的基礎稿,但并不是其初稿。此二者在內容上大致相同,主要區別在審計組的報告只是對審計結果根據重要性水平進行取舍后,如實向審計機關所作的工作報告,并對所審計出來的問題提出其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與處理處罰建議。而審計報告則是審計機關在對審計組的報告進行復核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評價,并對其存在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處理、處罰。而審計結果報告的重點是被審計責任人的經濟職責履行情況及對所審計出的問題的責任界定。審計評價不僅包括其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等方面,還必須包括其職責履行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及個人廉政自律情況。 六、程序不同。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經審計組集體研究,審計組長審核簽名后,形成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并應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則經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負責人、審計機關法制復核部門復核后,還要經過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并由審計機關負責人審簽。正式成文時,必須加蓋審計機關的印鑒。但不必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對重大事項的處理、處罰事先應當經過聽證程序)。 七、法律效力不同。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則是具有公信力的法律公文。雖然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是生成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的基礎。因此,審計組應當特別注重其報告的質量。絕不能應付了事。(作者:湖南省洞口縣審計局袁毅謙) (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審計機關和本網站的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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