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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擬出臺規定明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 02:55 第一財經日報
“社會影響較大”案件應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 記者3日從正在北京召開的第一次全國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會議上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醞釀出臺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審判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在提交此次會議討論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問題的規定(討論稿)》中,對案件的“社會影響較大”,最高法院提出兩種方案供討論。 第一種方案是:案件的“社會影響較大”,是指在審判該案件的人民法院轄區范圍內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當地人民群眾對案件的關注程度以及是否涉及群體性利益等因素,確定案件是否屬于“社會影響較大”。 第二種方案則傾向于具體列舉“社會影響較大”的標準,例如: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為屬于“社會影響較大”:涉及群體性利益;當地群眾關注;涉案人數較多;當事人雙方矛盾容易激化;涉及重大事項的行政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情形。 據介紹,這份討論稿經此次會議討論并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后,有望盡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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