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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務總局:孵化器及孵化企業獲稅收優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 08:31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周明 北京報道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通知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和國家大學科技園以及處于這些孵化器中的孵化企業,將享受包括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優惠等稅收優惠政策。 兩類孵化器獲相似優惠 《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均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指出,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通知強調,享受系列優惠政策的孵化器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90%以上(含90%)。 《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指出,國家大學科技園是以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大學為依托,將大學的綜合智力資源優勢與其他社會優勢資源相組合,為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產學研結合提供支撐的平臺和服務的機構。 享受該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科技園,科技園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應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90%以上(含90%)。 孵化企業要求存異 兩類孵化器對孵化企業的優惠相似,但對其具體成立時間、注冊資金等方面要求有所差別。 《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要求,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企業注冊資金不超過200萬元;而《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則要求,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企業注冊資金不超過500萬元。 而關于“孵化企業”企業注冊地及工作場所必須在園區的工作場地內;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企業租用科技園內孵化場地面積不高于1000平方米;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印發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項目或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占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等規定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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