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商務部:反壟斷工作依法有序進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18:00 國際商報
截至8月底已受理審查外資并購案件380余件 在線國際商報訊 記者何芬蘭報道 商務部在市場管理方面承擔著重要職責,據商務部反壟斷調查辦公室主任尚明介紹,這其中主要包括負責“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整頓和規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體制改革,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負責“起草、擬定健全規范市場體系的法規、規章和標準,協調打破市場壟斷、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的有關工作”。 據記者了解,為更好地完成國務院賦予的反壟斷職能,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商務部于2004年9月成立了反壟斷調查辦公室,負責反壟斷立法、執法及競爭政策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其主要開展的工作包括: 反壟斷立法。在反壟斷法起草階段和審議階段,商務部承擔了大量立法調研、研究論證工作,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和全國人大做好審查修改工作。 根據2003年3月發布、2006年7月修訂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外資并購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向商務部等部門進行反壟斷申報。截至2007年8月底,商務部共受理審查外資并購案件380余件,對可能造成壟斷和過度集中的案件進行了審查,維護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為今后實施反壟斷法積累了有益的經驗。 競爭政策與法律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了中歐競爭政策對話,中美反壟斷定期交流等機制,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組織的競爭政策活動,有力地促進了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競爭政策合作與交流。 積極指導我國企業海外反壟斷應訴。 依照《對外貿易法》研究和查處對外貿易中的壟斷行為等工作。 反壟斷法通過以后,企業并購反壟斷審查將擴大到所有類型的企業,其中也包括國內企業間的并購,而申報標準、審查程序等內容也將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進行調整,我國將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企業集中控制制度。 尚明表示,商務部將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反壟斷調查辦公室的職能,以更好地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能,為做好反壟斷執法工作打好堅實的基礎。 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反壟斷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職能: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并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此外還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第十條還規定,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因技術進步而達成協議等七種情況可得到反壟斷豁免 根據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于相關禁止條款: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際生活中,一些經營者達成的某些協議雖然具有限制競爭的后果,但整體上有利于技術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 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壟斷行為 反壟斷法規定的三種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法律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法律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經營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種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反壟斷法規定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并購進行兩種審查 反壟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等三方面內容。 反壟斷法禁止大型國企借控制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反壟斷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法律同時規定,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七種行為屬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