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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反壟斷法:政府不能用行政命令調節價格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01:13 信息時報
廣州法律界人士解讀《反壟斷法》 政府不能用行政命令調節價格 本版撰文 時報記者 蔣雋 昨天,醞釀了13年、爭論了13年、“難產”了13年的《反壟斷法》終于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明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反壟斷法》是經濟生活中最重要、最復雜的法律,法律專家常比喻說:“上至天上的航空公司的合并,下到地下雞蛋的批發,以及介于兩者之間的所有競爭性商業行為,都歸它管。”昨天,信息時報記者專訪了廣州市律師協會公平貿易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恒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白沙律師,全方位、多角度解讀《反壟斷法》對政府、消費者、企業等將產生的意義和影響。 關鍵詞:政府 不能用行政命令調節價格 問題:房價這么高,政府能夠干預降價嗎?肉價越漲越貴,政府能讓降價嗎? 解讀:《反壟斷法》的宗旨是維護市場競爭狀態,保護消費者的福利,政府不能用行政命令手段來漲價或降價,除少數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國家安全和專營專賣的行業外,其他國家再也不能說中國不具有市場經濟地位。比如:《反壟斷法》實施后某商品價格上漲了,政府要做的是調查價格上漲是否人為合謀,如果不是就看該行業進入門檻高不高,若門檻不高,高價意味高利潤,則自然向市場發出信號,吸引新的競爭者加入,競爭使價格趨于合理;若門檻高,進入該行業有壁壘,政府的責任就是逐步清除壁壘。而不是出指導價,抑制價格上漲。 而且,在廣州這樣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城市,《反壟斷法》對相關管理部門人才素質要求很高。例如:如果某行業的兩個企業要并購,政府對其行為進行審查時,執法人員必須了解企業的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市場進入壁壘、競爭戰略、銷售額、利潤額、產業結構、產業分布,經營者的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執法人員要精通法律和經濟學。 關鍵詞:消費者 維持競爭帶給消費者福利 問題:王小姐所住小區的配套服務設施,寬帶、固定電話和一切接入性日常生活設施,用哪種全是開發商說了算,業主沒有選擇權,“這種情況算壟斷嗎?如果算,我們能怎么做?” 解讀:根據《反壟斷法》,如果開發商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就沒有權利這樣做。《反壟斷法》的終極價值是通過維護市場競爭狀態,提高經濟效益和消費者福利。通俗的講,就是長期使中國市場上的商品保持價廉物美,琳瑯滿目。 比如:1994年中國聯通公司成立,我國首度在基礎電信領域引入競爭,打破郵電部獨家壟斷經營公用通信網的局面,當年要花上2萬~3萬元的手機現在只要幾百元,這就是競爭給消費者帶來的福利。《反壟斷法》就是維持競爭,使企業為了不斷降低成本、技術創新及產品差異化,最終受惠的是消費者。因此,《反壟斷法》又稱作競爭法或公平貿易法。 問題:《反壟斷法》對電力、電信等行業壟斷都只是有限制止,有人認為這樣的《反壟斷法》沒有意義? 解讀: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根據《反壟斷法》,要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反壟斷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涉嫌壟斷行為,都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因此,消費者或者中小企業可以選擇舉報,反壟斷機構接到舉報后必須調查,而反壟斷調查機構根據法律是有很強大的調查權力的,所以不會削弱《反壟斷法》在實際層面的執行。 關鍵詞:企業 反壟斷不反對企業做大做強 問題:《反壟斷法》是否在阻撓企業做大做強? 解讀:《反壟斷法》是維持競爭,競爭使企業不斷降低成本,技術創新及產品差異化,從而使得企業不斷走向強大。通俗說,壟斷狀態并不違法,法律不管你的市場份額是占50%、60%還是70%、80%,只管你的行為是否排除或限制競爭。如果大企業能證明,其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因素明顯大于不利因素,或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反壟斷法》可以允許。 聯合競爭應不觸犯《反壟斷法》 問題:中小企業與強勢大企業做生意有很多苦惱:大賣場拒絕自己的產品進駐、收取不合理的進場費、回款時間很長、大企業不允許渠道商代理其他品牌等。 解讀:《反壟斷法》實施后,大企業再不能這樣“欺負”小企業。《反壟斷法》嚴格限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可能“欺負”中小企業的各種“招數”:掠奪性定價、搭售、歧視性價格…… 《反壟斷法》嚴格限制企業間可能限制競爭的聯合,但對中小企業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豁免。例如:在面對強大的賣場時,中小企業可以聯合起來和大賣場談條件。但在使用這一權利時,中小企業要能證明自己的聯合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否則就觸犯《反壟斷法》。而對于廣州眾多產品主要出口的中小企業,聯合打開國外市場更要小心行事,不要弄巧成拙,反被反壟斷起訴。 不能利用知識產權搭售商品 問題:某小服裝廠老板抱怨,他們向有專利的大企業購買產品,但對方一定要把賣不出去的衣服搭配才肯賣,沒辦法,他們只有接受,誰讓人家有專利!因為知識產權是有壟斷性的,那么《反壟斷法》是否會抑制企業創新呢? 解讀:知識產權是有一定壟斷性的權利,如果專利擁有者應用不當,或通過知識產權的壟斷性權利,進一步謀求非法市場優勢,如搭售產品和服務、進行價格歧視、瓜分市場等,都將受到《反壟斷法》的懲罰。 《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在激勵創新方面是殊途同歸:《反壟斷法》通過維護競爭的市場,優勝劣汰來刺激創新;知識產權是通過有限的壟斷性及由此給予創新者這種利益來鼓勵創新。形象的說法是,強大的知識產權與有利的《反壟斷法》政策,在促進創新的共同目的是一枚硬幣的兩面,所以《反壟斷法》的頒布只會有利于我國創新政策的執行。 關鍵詞:行業協會 避免討論成本或價格等問題 問題:最近,中國消費者給小小方便面“閃了一下腰”,把行業協會推倒風口浪尖。在我國,行業協會主要功能包括:一是為行業協會的成員提供服務,二是為政府的行業管理提供協助。但是,有些行業協會在為成員提供服務時卻搞價格聯盟。 解讀:以后行業協會的各種會議最好請律師在場,而且避免提到價格、成本等問題,不要讓競爭者們在行業協會做影響價格的行為,避免企業串謀達成統一價格,影響消費者利益。對于企業來說,最好的競爭戰略就是“不競爭戰略”,大家達成協議,聯手賺錢。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寫道:“同行是冤家,即使是在以娛樂為目的的游戲中,人們也各自心懷鬼胎;而他們相互溝通的目的,往往只是合謀來損害公眾的利益,或者設法哄抬價格。” 張白沙 華東政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碩士、墨爾本大學商法碩士、西悉尼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曾在澳大利亞對《反壟斷法》進行多年鉆研,對澳大利亞的競爭法、美國反壟斷法、歐盟的競爭法有深入研究。現在暨南大學任兼職教授,用英文教授《反壟斷法》及經濟學和國際經濟法課程。《反壟斷法》一審二審期間,均應邀向全國人大提交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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