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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串通哄抬物價視為違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 16:24 蘭州晨報
蘭州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草案)》昨接受審議圈定13種“價格違法”行為 本報訊(記者路燕)“通過相互串通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調節價的行為以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的行為,將被視為價格違法行為!边@是8月28日召開的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聽取并審議的《蘭州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草案)》中的條款之一。該《條例》明確規定了13種行為屬價格違法行為,并對違法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13種行為屬價格違法行為 《條例》規定以下13種行為屬價格違法行為: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通過相互串通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調節價的;除依法降價處理商品外,進行低價傾銷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行為的;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牟取暴利的;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強制、變相強制進行經營性或服務性收費的;不按規定建立調價、定價資料和價格變動臺賬的;不如實提供價格調查、監測和成本監審的數據、資料和不履行制定價格備案手續的;違反規定的作價辦法、價格規則和價格規范等制定價格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行政性收費違法行為 《條例》還規定了以下行為為行政性收費的違法行為: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制定收費標準的;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擅自改變收費主體、收費辦法、收費環節、收費對象的;對政府已明令取消、停止執行的收費項目繼續收取或者變更名稱繼續收取的;依據越權審批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實施收費的;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不提供服務、降低服務標準而收費的;擅自將職責范圍內的正常公務活動交由其他組織和個人辦理,以有償服務名義進行收費的;利用職權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收費、搭車收費的;不開具規定的收費票據收費或者不如實填寫收費票據收費的;不按規定公示;其他違反行政性收費管理規定的。 經營者強制收費最高罰2萬 《條例》對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經營者有強制、變相強制進行經營性或服務性收費行為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有不按規定建立調價、定價資料和價格變動臺賬的,不如實提供價格調查、監測和成本監審的數據、資料和不履行制定價格備案手續行為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者有違反規定的作價辦法、價格規則和價格規范等制定價格的行為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有不按規定申領收費許可證收費或者使用無效、非法制作的收費許可證收費的以及不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10%至20%的罰款;對收費許可證未經年度審驗收費的行為,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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