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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新破產法負重起步:政策性破產最后沖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10:47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陳默 北京報道

  政策性破產將在2008年年底之前退出歷史舞臺,在這個大限之前,還有2116戶企業可以“搭末班車”。目前,提交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審查的有1200多戶。

  “各方面似乎都還沒有做好準備,如期實施存在很多問題。”對于6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破產法,立法小組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不無擔憂。

  此前,李曙光一直輾轉于各地講授新破產法,他發現對于新破產規定的管理人、重整等新制度,包括法院和市場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各種基礎性工作準備不足。而法院與破產管理人及各利益關聯方的法律關系中的缺陷,更會影響新法的順利實施。

  而與新法實施同行的還有政策性破產的最后沖刺。

  新法最大的亮點是確立了比較完善的市場化破產機制,政策性破產則將于2008年底之后不再適用。但要割去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尾巴,新舊法的銜接之路上仍要跨越不少障礙。

  破產管理人制度隱憂

  2006年8月,歷經12年立法,新破產法獲得通過。對于破產制度的安排,新法的市場化因素、國際化因素大為增強。比如,確立了擔保債權優先受償的制度,引入了破產管理人、破產前重整等制度。

  依據新制度,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就要指定管理人。破產管理人將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破產清算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組成,他們將按照法律規定和商業化原則來接管破產財產、處理破產事務。

  這與過去由清算組主導的破產清算程序有顯著不同。李曙光介紹說,“清算組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門人員組成,計劃經濟色彩濃重,行政干預很強。”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和《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明確了破產管理人名冊的編制、管理人指定方式、報酬確定等內容。

  司法解釋的出臺距離新法實施不到兩個月時間,“實際上解釋出臺有點晚了,到現在,不少地方的高院、中院的具體辦法和管理人名冊都還沒有出來”。李曙光說。

  另外,管理人名冊編制和確定的權力過于集中于法院,評審過程的透明化、程序化和外部的參與和制約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而在管理人報酬的確定上,沒有做到市場化,法院的權力大而債權人的決定權則顯不足。

  實際上,管理人制度的問題在破產法立法過程中就已經顯現。在債權人主導還是法院主導的選擇上,一方觀點認為,法院應該是中立的角色,在破產程序中作為程序的控制者和監督者,不應過多介入商業決策,更多的決定權應該交給債權人。但是,立法最終選擇了法院主導。

  因此,“破產法實施的重心在法院,法院是這部大戲能否演好的關鍵主角”。依據新破產法,法院在破產案件中具有多重角色,一方面是程序的控制者和監督者,另一方面還是參與程序的主角,并且是另一主角(破產管理人)的入場及其報酬的決定者。

  管理人與法院、債權人,以及債務人的雇員和股東等關聯方的法律關系,尤其是責任關系的不明確,將成為今后法律實施的隱患。

  政策性破產最后沖刺

  新舊法的銜接還涉及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形成的“中國特色”難題。對此,法律在附則中作了過渡性安排。對于勞動債權同擔保債權、的優先性之爭,以新法公布之日為限,“舊債舊辦法、新債新辦法”。

  而對于政策性破產,以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范圍為限沿用舊制。一位從事國企破產工作多年的權威人士感慨,這其中情勢復雜、工作難做。這些矛盾包括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移交和待遇安排,企業辦社會事業單位的移交,資源枯竭性礦山的后續遺留問題,企業破產后的再就業壓力和破產重組等問題。

  從1994年始,截至2006年,國企政策性破產共完成4275家,涉及職工837萬多人。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這項制度將在2008年年底之前退出歷史舞臺,在這個大限之前,還有2116戶企業可以“搭末班車”。據前述人士介紹,目前,提交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審查的有1200多戶,經國務院批準下達計劃的700多戶。

  而最后一批政策性破產項目建議名單,已經在今年五月中旬經國資委初審核查,進入了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的集中會審階段,在2007年年底大部分將進入程序,爭取2008年完成。

  但是,這項工作目前也面臨不少難題。比如,對于當年由國有銀行轉至幾大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在國企破產中是否要給予債權損失補償?幾個資產管理公司普遍提出要求,希望對破產造成的債權損失,由國家給予補償。對此,國資委一直在與財政部、銀監會以及央行進行溝通。

  財政部金融司在對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考核時,就明確提出對損失要進行細化和分類分析,區別承接政策性剝離的債權與市場收購的債權。知情人士透露,對于后者,財政部認為,這是在國家明確政策性破產的規劃和方案之后才進行的,在收購過程中,特別是定價過程中,應該充分考慮到損失風險。

  法治的代價

  而與此相關的更大問題,是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新的債權人對國企的追索,法院應如何裁斷。

  除了政策性剝離債權以外,還有更多銀行的不良債權被打包轉讓。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承接后,又轉讓給一些外資和民營投資者。這些新的債權人紛紛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許多國企面臨巨大壓力。

  據東北某省國資委的一位官員介紹,該省的國企面臨這樣的追訴,涉案金額達40多億。他認為,國企在特定歷史階段承擔了“維護社會穩定等責任”,一旦判他們敗訴還債,許多企業將會破產,引發很多社會問題。

  而且,“這些投資者以極低的價格從銀行獲得債權,卻主張百分之百償還,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這位官員說,該省國資委因此出面同法院溝通,凡遇到類似訴訟,希望法院和國資委協調商量后,盡可能調解結案。

  這種觀點和做法得到很多地方國資委和國企的贊成。但是,在新破產法實施以后,法院卻面臨難題,如果延續舊路,會導致新法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落空。

  對此,李曙光分析說,造成今日的問題,根子就在于當年的資產處置至少有兩筆糊涂賬。

  第一個是,當初國有銀行把不良資產轉讓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時候,相關的法律關系并沒有厘清。債權人(國有銀行)、債務人(國有企業)和債權受讓人(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都是國有主體,有問題還“好商量”,但是當新的債權人進入之后,訴諸法律,矛盾就出現了。

  第二筆糊涂賬出現在這些債權由資產管理公司向國內外投資者轉讓的過程中,價格偏低。轉讓過程中,存在操作不規范、缺乏監管等問題。

  最終造成的國資流失和各種損失,除了上述兩筆糊涂賬之外,還有更早前的國企經營管理和銀行信貸管理環節。

  李曙光認為,對這些案件也應該依法處理,應該從造成損失的各項環節上追究責任,而面對未來,根本之策是完善各項制度,并嚴格按照法治的要求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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