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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今起施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07:28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據新華社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 企業破產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條,分別為總則、申請和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法律責任、附則。 該法重新界定了企業破產清償順序,法律的公布時間2006年8月27日將成為界定勞動債權和擔保債權清償順序的分水嶺。該法公布前出現的破產,破產人將優先清償職工工資和其他福利;破產人無擔保財產不足清償職工工資的,要從有擔保的財產中清償。該法公布后,破產人將優先清償企業擔保人,職工工資和其他福利僅能從未擔保財產中清償。 該法首次規定金融機構破產事宜。根據法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出現資不抵債等破產情形時,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該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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