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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應適時修訂(07-5-31)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 17:21 審計署網站
審計準則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依法實施審計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是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雖然自1996年12月審計署發布實施“38個審計規范”以來,我國的國家審計準則體系不斷完善,對促進依法審計,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十多年來我國的審計社會經濟環境和會計準則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有的審計準則已經明顯不能滿足審計工作的需要。 一是時間上滯后,特別是《審計法》修訂后,有些明顯落后于審計實踐發展的準則該修訂沒有修訂。比如,審計意見書在實踐中已經取消幾年了,新修訂的《審計法》亦予以取消,可《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并沒有對此作出相應的修改;現在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與以前相比有了實質性的改變,審計準則中同樣沒有作出相應的修改。而且,新修訂的《審計法》和審計署6號令《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頒布實施后,具體的審計工作程序比如審計報告如何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質量復核和審計處理等,與原來的《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相比也有一些變化,而作為制定其他審計準則和審計指南的依據、中國國家審計準則的總綱、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也沒有進行相應的修訂。 二是內容不完整,導致審計工作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比如,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越來越的被審計單位實行了會計電子化,而且近幾年來審計署通過實施金審工程,越來越重視計算機審計,大力推廣應用AO系統,可是現在仍然沒有制定出計算機信息環境下的審計準則,這必然會導致審計實踐沒有明確的標準依據,也無法衡量審計質量的高低。另外,對于期初余額、關聯交易、利用專家工作等具體的審計事項,目前也沒有制定出具體的審計準則,致使審計工作中“無所適從”。 三是可操作性不夠。在2000年發布的《中國國家審計準則序言》中,明確提出我國的國家審計準則體系由基本準則、通用和專業審計準則、審計指南三個層次組成,而且,審計指南是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提出的審計操作規程和方法,為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從事專門審計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導性意見。 但是,在目前的國家審計準則體系中,至今沒有制定一個審計指南,這不能不說是審計準則體系的一個缺憾。 鑒于此,筆者認為,為了全面落實《審計法》,推進依法治國,促進依法行政,實現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促使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按照統一的審計準則開展審計工作,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促進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目前國家審計準則體系建設的當務之急是對已經實施多年審計準則體系進行修訂,并盡快制定一些審計工作急需的、新的審計準則和審計指南,指導審計質量控制,為衡量審計質量提供基本的標準,促進我國審計事業的健康發展。(作者:河南省審計科研所胡友良 沈潞嶸) (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審計機關和本網站的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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