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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昨一審被判處死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 17:44 華夏時報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根據本月16日法庭公開審理時出示、質證的證據認定,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鄭筱萸利用擔任國家醫藥管理局局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8家制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9萬余元。 2001年至2003年,鄭筱萸先后擔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在全國范圍統一換發藥品生產文號專項工作中,違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和民主決策程序,草率啟動專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這一事關國計民生的藥品生產監管工作未做認真部署,并且擅自批準降低換發文號的審批標準。鄭筱萸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的后果,經后來抽查發現,包括部分藥品生產企業使用虛假申報資料獲得了藥品生產文號的換發,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 法庭認為,鄭筱萸身為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本應認真行使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廉潔從政,但其置國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顧,為有關企業在獲得相關許可證、藥品進口、注冊、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多次收受賄賂,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犯玩忽職守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鄭筱萸受賄案5月16日開庭審理。鄭筱萸涉嫌8項受賄起訴和3項玩忽職守的起訴。其涉嫌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約645萬元,其中人民幣近500萬元、港幣100萬元及3萬美元。法庭上,鄭筱萸承認了絕大部分指控。 鄭筱萸1944年12月生,福建福州市人。1968年畢業于復旦大學生物系,在浙江杭州有著23年的制藥業從業經歷。鄭筱萸于1994年擔任國家醫藥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1998年3月新一輪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出任國家藥監局第一任局長。 因鄭筱萸長于“鐵腕式”行政作風,任期內曾致力于推行GM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制度,后來卻被同行笑稱為“形象工程”。尤其是2006年以來,“齊二藥”、“奧美定”、“欣弗”等重大醫療事件接踵發生,藥品審批、注冊及醫療器械等環節的諸多問題隨之顯山露水。 2005年6月22日,年滿60歲的鄭筱萸被免去國家藥監局局長、黨組書記職務。此后,鄭擔任中國科協旗下的中國藥學會的理事長。 -案件回放 2007年3月中旬 已查實受賄金額600萬 鄭筱萸一案于3月中旬由中紀委專案組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正式立案偵查。 在本次移送的金額中,鄭筱萸本人已查實的受賄金額高達500萬至600萬元,加上其親屬名下的不明財產,一共有千萬之巨。 “這600萬元全部來自于醫藥生產企業的直接行賄。”此前權威人士透露。這其中,部分是現金行賄,部分是實物。 2007年3月1日 被雙開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中央紀委常委會議認為,鄭筱萸作為國家藥監局主要負責人,嚴重失職瀆職;利用藥品審批權,本人或伙同其妻、子收受他人財物。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鄭筱萸開除黨籍處分;經監察部報國務院批準,決定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7年2月28日 被撤銷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政協十屆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今年2月28日通過表決,決定撤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 2006年12月28日 涉嫌受賄被中紀委“雙規” 2006年12月28日,已經卸任一年零六個月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因涉嫌收受賄賂,被中紀委“雙規”。 接近中紀委專案組的人士稱,鄭筱萸因其前任秘書曹文莊受審期間舉報而案發。 2005年6月22日,年滿60歲的鄭筱萸被免去國家藥監局局長、黨組書記職務。此后,鄭擔任中國科協旗下的中國藥學會的理事長。 -本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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