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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一審判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 11:13 南方日報
□ 為8家藥企在審批方面謀利益并受賄649萬 □ 玩忽職守竟讓6種假藥獲生產文號后果嚴重 據新華社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9日上午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根據本月16日法庭公開審理時出示、質證的證據認定,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鄭筱萸利用擔任國家醫藥管理局局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8家制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9萬余元。 2001年至2003年,鄭筱萸先后擔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在全國范圍統一換發藥品生產文號專項工作中,違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和民主決策程序,草率啟動專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這一事關國計民生的藥品生產監管工作未做認真部署,并且擅自批準降低換發文號的審批標準。鄭筱萸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的后果,經后來抽查發現,包括部分藥品生產企業使用虛假申報資料獲得了藥品生產文號的換發,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 法庭認為,鄭筱萸身為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本應認真行使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廉潔從政,但其置國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顧,為有關企業在獲得相關許可證、藥品進口、注冊、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多次收受賄賂,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犯玩忽職守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 紀委:五大教訓值得記取 中央紀委駐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紀檢組負責人日前就鄭筱萸案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指出,最主要的教訓有五個方面:首先是監管工作指導思想存在偏差,沒有處理好公眾利益與商業利益、監管與發展的關系;其次是法規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自由裁量的空間過大;第三是行政審批權力配置不科學、制約不合理、運行不公開、監督不到位;第四是干部選拔任用沒有很好地落實民主集中制,重點部門、關鍵崗位沒有嚴格實行輪崗交流;第五是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基礎薄弱,一些干部廉潔從政意識淡薄。 鐘欣 外交部:反映中國反腐決心 有媒體記者就鄭筱萸案在例行記者會上向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姜瑜提問。姜瑜回答說,這完全是國內問題,“但我認為這反映了中國政府反腐敗的決心。” 針對媒體記者詢問鄭筱萸一審被判死刑“是否旨在恢復國外消費者對中國食品藥品安全的信心”,姜瑜指出,中國政府一貫重視消費品,特別是食品藥品的衛生安全,把保護人民的生命安全作為重要責任。中國愿意同國際社會共同努力,維護好中國消費品的質量和聲譽。 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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