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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一審被判死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 13:21 《財經》雜志網絡版
一審法院認定其收受賄賂、玩忽職守兩罪成立,判處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中國改革開放近30年來,因腐敗犯罪被判處死刑的第四位省部級官員 鄭莜萸妻子劉耐雪、兒子鄭海榕雖因同案被查,但并未在此案中同時受審,起訴書表述為“另案處理”。鄭筱萸可以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期限為十天 【網絡版專稿/《財經》記者 羅昌平】5月29日上午9時30分,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宣判。鄭筱萸因受賄、玩忽職守兩罪并罰,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5月16日,鄭筱萸案一審在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開庭。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在公訴中指控,鄭筱萸的受賄行為共有八項,包括擔任國家藥監局局長期間收受賄賂達649萬元,其中人民幣近500萬元、港幣100萬元、美元3萬元。 根據《刑法》第385條、386條,國家工作人員犯受賄罪的,個人受賄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死刑。 檢方對鄭筱萸的另一指控,是鄭在任國家藥監局局長期間涉嫌三項玩忽職守,包括在核發藥品批準名號、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辦理藥品進口許可等方面降低審核標準,造成藥品管理混亂、提高了百姓的用藥風險、降低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 《刑法》第397條第一款規定,玩忽職守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一般是過失行為——編者注)。犯玩忽職守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該法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因為徇私舞弊犯玩忽職守罪(即犯罪存在主觀故意——編者注),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財經》記者獲知,鄭筱萸案一審期間,鄭本人對檢方的受賄指控沒有異議。而其辯護律師就鄭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尤其是因徇私舞弊而導致玩忽職守作了辯護。但最終,北京一中院對兩罪均予以認定,并于5月29日上午作出一審判決,對鄭筱萸犯受賄、玩忽職守兩罪并罰,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鄭莜萸妻子劉耐雪、兒子鄭海榕雖因同案被查,但并未在此案中同時受審,起訴書表述為“另案處理”。 據《財經》記者了解,鄭筱萸是中國改革開放近30年來,因為腐敗犯罪被判處死刑的第四位省部級官員,此前三名已經被執行死刑的分別是胡長清,原江西省副省長;成克杰,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懷忠,原安徽省副省長。 根據《刑法》規定,鄭筱萸可以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期限為十天。 據悉,鄭筱萸當庭表示不服,目前其家屬已經委托律師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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