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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愿帶著挪用公款罪進墳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0:29 中華工商時報
記者李濤 北京報道 一宗被告認為本應判無罪的案件,卻在一審、二審及最后的終審時維持了6年有期徒刑的判決,而此案在被告葛建華刑滿釋放后變得越發讓人無法理解,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葛建華提起申訴的一年多時間里沒有為此案立案;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申訴的有效期限為兩年。 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本案的案情其實并不復雜:1996年11月5日,被告人葛建華以重慶鐵路分局內江車站裝卸服務公司的名義與四川內江國家糧食儲備庫簽訂了一份由糧庫借款150萬元給裝卸公司、并由裝卸公司用其所有的辦公大樓等財產作抵押的借款協議。1997年5月16日,經糧庫與葛建華協商同意后,糧庫在借給裝卸公司的150萬元中先行扣除了248256元,用于償還溫雨杰為法人的凌霄宮中心欠糧庫的錢。同日,該糧庫通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江市市中區支行,劃給裝卸公司1251744元(扣除248256元欠款后的余款)。葛建華于同日指令四川省內江威羚新技術有限公司賬會人員張氏萍,將糧庫扣走的248256元在該公司賬上做了溫雨杰“原借大沖糧庫(即四川內江國家糧食儲備庫)款轉作借威羚公司款”。同年5月20日,裝卸公司將收到的該筆借款1251744元劃給了威羚公司。案發時凌霄宮中心的248256元借款未歸還,審判前已如數歸還。 由此,葛建華于2000年6月1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后重慶鐵路運輸法院于2000年11月做出(2000)重鐵刑初字第155號刑事判決,判葛建華有期徒刑6年。葛建華不服提出上訴,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做出刑事裁定,維持原判。葛仍然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2003年10月16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2004年12月27日做出了最后的裁定,維持原判。 6年的有期徒刑由于葛的表現良好而被減刑兩年,2004年8月30日葛建華刑滿釋放。從那一刻起,他就一直為本案的申訴四處奔走,以至于最后找到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但葛建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一年了,至今沒有得到受理的通知。 代理本案的黎元君律師對記者說:本案的問題在于,20多萬元的借款并非是借給溫雨杰個人的,因為溫所在公司是企業法人,溫也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檢察機關調取了公司工商登記檔案資料的其他材料,但對公司是企業法人,溫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資料未收集。“檢察機關對溫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證據視而不見、充耳不聞,而只是收集了公民個人對溫雨杰公司的定性和評價的證據。”黎元君稱。 據記者了解,律師在為葛建華做無罪辯護時,采用的突破點是溫雨杰所借款項是向內江威羚新技術有限公司所借,而不是向葛建華所在的裝卸公司所借,因此,葛建華不構成挪用公款罪。所以,也沒有注意溫雨杰所在公司是企業法人,溫雨杰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營業執照等證據也沒有去收集。而一審法院依據公訴機關提供的溫雨杰公司為私有公司的事實判決葛建華犯挪用公款罪。二審、再審法院也維持了原判。 黎律師對記者說:“葛建華經常給我打電話詢問案件立案的情況,我也經常打電話說立案沒有消息,同時我每次安慰他,你得有耐心。我在電話里聽得出,他掛斷電話前的失望和嘆氣聲。他總是對我說:‘我確實是無罪的,我不愿帶著挪用公款的帽子進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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