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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談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剛性”約束(07-5-23 )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11:40 審計署網站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執法、執紀、執規以維護社會經濟健康、有序、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制度安排,符合我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制度發展的客觀需要,是我國架構的社會政治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環節。由于經濟責任審計既對事又對人,通過對資金流向和權力運用為載體檢驗領導干部履行經濟活動能力,并透視其遵守法律、法規、制度規章和黨的廉政紀律情況的一種監督行為,對領導干部的考核、任用和提拔產生影響,因此說,經濟責任審計自從開展始就成為媒體、民眾、官員關注的焦點。民眾樸實的情感與社會官場出現的腐敗現象總是覺得經濟責任審計不夠剛性,期待通過審計能夠揭示出更多更大的腐敗貪官,官員干部的心態是最為復雜只要“事不關己”就期望審計剛性的張揚,或是審計失去剛性,媒體則從另一個側面向社會公眾提供認為公正與對稱的信息。國家審計機關是一個理性的執法主體人,在審計實踐中如何在“剛性審計”中進行理性選擇,值得深思和探索。

   一、堅持依法審計剛性不動搖

  所謂剛性,是指制度框架下的硬約束。依法審計彰顯審計剛性,審計剛性反過來是對法律威嚴的最好維護。審計監督的威懾杠桿作用的發揮取決于審計的“適度剛性”,社會民眾對審計的企盼過多于凸現審計剛性的充分性或“過渡剛性”,一般情況下審計質量的維護與審計剛性成正玄函數變化。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兩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以及《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將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擴大到地廳級的意見》;相關法規,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與經濟責任相關的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部門規章,即國務院各部門制定、頒布的部門規章,如《審計機關審計質量控制辦法》等;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有關規定,如中央組織部制定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審計署制定的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文件和規范;地方黨委和政府的其他有關規定等。加大審計力度實質上是加大依法審計和審計實踐中的依法執法力度,既審計剛性是審計力度的明顯體現,是維護國家審計走向依法審計道路的必然堅持,也就是說,依法審計的剛性不能夠動搖。無論是對經濟責任審計自身的活動,還是對被審單位經濟活動是非的判定或處理上,都要做到嚴格依法辦事,把經濟責任審計構建成在執法執紀上具有較高硬度(或稱剛性)的監督制衡機制上,使經濟責任審計真正在法律法規的約束監督下發揮尊嚴。

  二、審計人員要剛性執法

  自從1999年中辦、國辦下發了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兩個暫行規定”開始,到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中央五部委不斷出臺的指導性意見,使經濟責任審計從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擴大到省部級,國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取得成熟經驗,經濟責任審計具有統一性、強制性和法律性的特征,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依法審計,依法審計彰顯了審計機關審計作業過程中必須具備的審計剛性,審計也只有具備了應有的剛性才能夠提高審計執法的尊嚴與力度,才能夠保障審計質量,才能構懲戒不法分子,才能夠得到社會民眾的認可與支持,才能夠促進社會主義審計事業的健康發展。那么針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過程中的人格化審計,即經濟責任審計又是對人的審計,而這個人又是一個特殊的人、強勢群體的人、擁有一定權力的人、能夠決定和影響別人前途的人、能夠分配或影響資金朝著利己方向流動的人,更是一個地區、部門或企業的領導。因其身份特殊有能力對審計施加影響會導致和影響或左右審計結果,也不排除在審計作業中審計原則被購買的行為,或者是審計尋租行為的發生,審計不作為或少作為對審計結果會產生巨大差異,會使不法分子逍遙法外。此外,針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事實認定與責任劃分,在審計實務和審計評價中又是復雜的,我們不能夠脫離社會經濟環境的大背景,審計有時要進行合理的必要選擇,不僅要尊重歷史、顧及現狀、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更要在法律、法規和黨紀的框架內作出理性的合乎實際的選擇,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與社會的和諧進步,我們又稱之為實事求是,依法審計、實事求是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的根本性指導原則。

  三、堅持執行制度剛性不折扣

  經濟責任審計已經成為一種制度,是依法審計前提下的制度安排,不管是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機制協商確定審計項目計劃上,還是在國家審計機關職能行使的制度規定上,都應保證其絕對的權威性和有效的執行性。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權威性、可信性一旦喪失,經濟責任審計就會成為眾矢之的。“廢一善,則眾善衰;賞一惡,則重惡歸”,千里大堤毀于蟻穴,如果審計制度成為國家審計機關裝點門面的光環,那么審計

執行力就會如同沙中堆塔,渙散而無為。制度的本質就是“框框”的硬約束,即剛性的,沒有剛性的制度就不能稱之為制度,有了制度不堅持執行比沒有制度更可怕,因為此時的制度會變成對“違制”者的保護或辯解。因此說,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無論是組織機構還是職能的界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一經確定,就應保持其必有的剛性,不得隨意調整。適時實施必要的制約手段,全面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剛性”和“權威性”,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基礎前提。在審計實踐中堅持審計制度剛性對根除官僚主義和不良官場習氣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如何保證這項制度落到實處,卻時刻在考驗著廣大審計人員。再好的制度不落實、不堅持、不執行,就不能發揮好制度的作用,反過來就是對制度剛性的侵蝕直至摧毀制度本身,會影響到整個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為和在社會公眾、政府中威信。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公開透明運行,必須固定審計人員手中的權力運行軌跡,堅持審計過程中的制度剛性,不能以審計人員的個人好惡和主觀意愿改變,要有效杜絕人為因素對審計結果的影響,解決審計權力運行過程中的隨意和濫用問題,特別是審計處理中的較大彈性問題已經成為審計權威的最大威脅。審計實踐早已證明剛性制度比道德自律效用更好、成果更顯著。

   四、審計人員要剛性維護制度

  說得一尺,不如行得一寸。震驚全國的“鹽山事件”只是從一個側面說明審計“八不準”紀律未能夠剛性執行一個典型,也為審計人員敲響了警示的鐘聲。但是,針對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所存在的巨大誘惑,如物質誘惑和精神誘惑,審計人員在審計公權與個人私權利益的選擇過程中,會發生現實的“利益沖突”,加之于長期以來審計人員知識結構、經驗技能、持續獲取新知識新技能的能力等,并不是每一個審計人員在審計作業中總是能夠揭示出對稱的問題信息,即總能夠發現問題或愿意發現問題并形成審計證據,或者說有的審計人員總是能夠找到一旦發生對其進行“不作為”的責任追究時的種種合理理由,以及放棄審計原則或不剛性維護制度的權威并未能夠給自己造成實際“損失”時,人性天生的自利性就會弱化了審計監督制度的剛性。“利益沖突”以及信息不對稱,還會帶來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問題。在信息不對稱下,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就會使有些審計人員在審計中作出彈性處理。然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運行是嚴肅的,制度設計的理想性和制度運行的現實性總是存在著差距,要求審計人員嚴格遵守制度,杜絕執行中隨意性,這又是制度的剛性和權威性所決定的。對守規者賞,對違規者罰,不能賞善而不罰惡,也不能罰惡而不賞善,更不能該賞者反而罰、該罰者反而賞。國家審計機關要憑借制度約束、紀律監督、獎懲規則等手段對審計人員進行管理。要形成了用制度管權、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規范。而制度又往往標志著人們行為的最低標準,剛性的制度比彈性的自律更科學,更有效,審計人員要剛性維護審計制度才方顯審計制度的權威和威懾。

  但是,在審計實踐中我們總能夠遇到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問題,造成了所規定的處罰金額與現行經濟生活水平不相適應。由于信息的非對稱性在審計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溝通磨擦”不可避免,特別是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人員與被審計者之間更是不可避免,只要我們擁有足夠的審計證據就可以作出客觀公正的審計報告,審計獨立性的本質決定著審計的真正結果。然而,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剛性約束”以審計證據為基本前提,以審計剛性執法和剛性制度堅持為保證。針對經濟責任審計中諸多領域存在的諸多違法違規行為禁而不止的現象,“加大懲治力度”似乎成了唯一選擇。因此說,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權力運行過程中的隨意和濫用,就應該充分顯示審計“剛性約束”的威力。(作者:河南省審計廳閆北方)

  

  (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審計機關和本網站的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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