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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內百集團改制涉罪案調查 國企改制的罪與非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0日 09:45 法制日報
四川省內江恒大百貨有限公司在市區的一家商鋪 焦紅艷 攝 國企改制法律界限再引關注 □本報記者 焦紅艷 陳虹偉 □“在1999年到2000年,甚至更早,內江的國有企業改制很多采取的是一種方式:即剝離有效資產。當時有種提法叫‘金蟬脫殼’。這樣的模式不僅限于內江,在全國都具有普遍意義。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曾負責清算工作的貿易局副局長唐水仙認為。 □國家法官學院的張泗漢教授在了解了案情后認為,關于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本案一審判決存在兩個明顯的關注點:一是在無共謀事實的情況下,以評估單位的過錯來認定改制企業負責人有罪是否恰當;二是在當初的評估報告經過了政府部門確認的前提下,以事后的鑒定評估結果高于當初的轉讓價來認定被告人有低價出售的犯罪故意和行為是否恰當。 “這就是我的丈夫楊方全,照片中的黑發現在已經全白了。60歲的年紀鋃鐺入獄,以后可能連養老金都沒有。”王瑜隨身攜帶著一張拍于2005年的全家福照片,說著說著,眼圈紅了。 楊方全,原四川省內江百貨(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內百集團)總經理。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和貪污罪判處楊方全有期徒刑八年,同時被判刑的還有公司副總和財務科長。 昔日國企改制功臣今日三名高管獲刑 內百集團一度曾是四川省的明星企業,是內江最大的商業批發零售企業,職工近2000人。 進入90年代,由于企業體制的弊端,企業業績年年下滑,欠債一度達1.4億元。后來百貨大樓被抵債給銀行,導致1998年11月28日發生千余名職工上訪事件。 1999年,楊方全被選為內百集團新任總經理。市政府要求他積極進行內百的改制工作。據內百集團原來的一位領導層人士介紹,由于涉及很多復雜難解決的問題,改制的進程被一拖再拖。 2000年8月,內百集團因承擔擔保責任被四川廣安中院查封了位于內江市中區的四方塊中心地帶的步行商場主樓,企業全部資產面臨被抵債的風險,這成為內百集團加速改制的催化劑,市政府要求內百集團馬上進行改制。 “當時市政府給我們的任務非常急,要求2001年底之前必須要完成全部改制工作。”一位當時主管內百改制的部門領導對記者說,“沒有任何經驗可以借鑒。當時說的最多的兩個字是‘探索’”。 因改制中涉及到國有資產的處置,2000年11月,內百集團經內江市國資局同意后,委托四川君義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義公司)對內百集團的資產(主要是房地產)進行評估。 2000年12月8日,內百集團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為轉移資產,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以楊方全等7名干部為掛名股東,于2000年12月21日申請成立了四川省內江恒大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恒大公司)。老恒大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多時間里沒有進行其他的經營活動,主要就是為了轉移保全內百集團的有效資產。 2001年1月初,君義公司對內百集團78處房地產的初評結果出來后,內百集團經研究認為其中三處房屋評估過高并通過財務科長王建忠向君義公司介紹情況并提供了相關材料,君義公司認為屬實,在初評結果基礎上將上述房產經濟性貶值317萬。 2001年1月、8月,君義公司對內百集團房地產的評估報告出來后,得到了內江市國資局審核確認。2001年2月、11月,內百集團以2054.72萬元的總價將76處房地產轉讓給了老恒大公司,該價格比內江市國資局批復確認價1853.74萬元高出200.98萬元。 但是,另3處房地產由于歷史原因長期被其他單位占用,無法收回,內百集團轉讓給老恒大公司時,比國資局批復價低了82.53萬元。 2001年12月,內百集團經請示市里分管領導后,決定將已受讓內百集團資產的老恒大公司作為內百集團改制后的續存企業,職工可自愿入股。按照《內百集團整體改制實施辦法》,內百集團先后共分流安置了1851名職工,其中138人選擇了入股新恒大公司當股東。 2002年3月26日,老恒大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楊方全、李大洲(原內百集團副總經理)均入股10萬元,各占公司股權的1.84%。公司開始進行正常經營。人們稱之后的恒大公司為新恒大公司。 有效資產轉移之后,內百集團于2002年6月進入破產程序,2003年10月破產程序終結。 至此,內百集團的改制工作完全結束。由于內百資產變現率高達97.5%,在此后的一段時間里內百的改制經驗得到多方面的肯定,楊方全本人也多次受到上級領導的表彰。 但是,從2004年底開始,陸續有部分原內百集團的分流職工向有關部門反映內百集團的改制影響了職工權益。 2006年元月,內江司法機關以涉嫌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對楊方全采取刑事措施,介入此案調查。 此案在偵查過程中,由于對2001年評估結果存在爭議,偵查機關另行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和評估咨詢機構以市場比較法和成本法對相關房地產2001年的價值重新進行了鑒定評估,結果是內百集團2001年轉讓給恒大公司的76處房地產的價格比2006年重新的鑒定評估的結果低了1333.79萬元,加上其他3處房地產低于國資局批復價的82.53萬元,共計1416.32萬元。 根據上述事實,2007年3月27日,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楊方全、李大洲、王建忠在出售內百集團資產過程中,致使國家利益遭受1416.32萬元特別重大損失,三被告人均構成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據此,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楊方全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大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王建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此外,一審法院還認定,2001年2月,內百集團將房地產轉讓給恒大公司后,內百集團人員辦理過戶手續時,發現其中3處房產超出評估、出售面積。楊方全、李大洲指使他人申請補辦房產證,將價值214.23萬元的房產隱匿并納入其入股的恒大公司,非法占有了國有資產,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以二人各自在恒大公司持股比例計算,分別為3.94萬元。判處被告人楊方全有期徒刑四年,與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判處被告人李大洲有期徒刑三年,與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對立與沖突 2004年10月底,恒大公司賣了一處房產,價值幾百萬元。 這件事情成了后來一系列事件的導火索。 一些下崗被買斷工齡的原內百職工開始重新查證當年改制的一些數據、證據以及現在恒大公司的房產的所有權到底歸誰所有。 “當年改制非常倉促,作為普通工人的我們,幾乎都還沒有明白什么是改制就被要求在一二十天之內作生死抉擇:是買斷工齡還是入股新的恒大公司。”在內百職工宿舍大院,一位50歲左右的婦女對法制日報記者說,“當時的公司領導層跟我們講入股不一定能有崗位,如果之后有沒有分紅要看公司的經營狀況,不能馬上上保險,公司一無場地二無資金”。 “入股要拿三萬五,可是我們工作了幾十年的老職工當時拿到的買斷工齡錢也就只有按當時的最低標準發放的一兩萬。涉及到這么多的錢,又不知道將來會怎么樣,所以我們中的大部分選擇了拿錢離開。” 內百職工大院的職工跟記者談到當年的一些情況。他們認為當年領導班子成員沒有很清楚的交代公司的資產情況。“在很長的時間里我們并不知曉新恒大公司已經成立,直到2004年賣房事件出來以后,我們才知道新恒大的一些情況,我們也不知道資產轉移的事情,我們很多人認為房子還是屬于原內百公司的,不認為是新恒大的。” 而新恒大的股東們認為,之所以有今天一系列事件的發生,完全是因為地塊升值之后,一些原來沒有選擇入股的人對當年的選擇后悔,對價值猛漲的地塊眼紅。 一位當年選擇入股的老員工,也是內江市的一位人大代表,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公司當年的情況的確是什么都沒有定數,最值錢的四方塊地區政府說要拆遷。當年拆遷還不是按市場價,而是政府可以以任何價格征用。如果當年四方塊的土地被征用,也就沒有今天新恒大的樣子。那些拿錢走人的人或許會慶幸自己當時的選擇。我因為年紀比較大,考慮到如果買斷工齡之后拿到一點錢也無法解決養老的問題,到社會上很難找到工作,所以冒險選擇了入股。 當記者致電當時主管原內百改制的副市長王賓并要求采訪時,王賓拒絕了采訪要求。 曾主管這件事的內江國資局的劉峰局長,回答記者:“我不清楚這件事。” 二審辯護律師:楊方全無罪 這起案件再次引起人們對國企改制過程一些法律界限認定問題的關注。 本案被告人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判決提出了很多需要從法律上重新說明的問題。 二審辯護律師提到:“在當時存在合法有效評估結果的情況下,以事后重新評估的結果,認定被告人存在低價出售的客觀行為,這是極其荒謬的。”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被告人辯護律師在查閱卷宗資料的過程中發現,2001年1月2日內百集團向內江市國資局提出《關于進行資產評估的請示》,內江市國資局2001年1月10日以內國資評(2001)1號《資產評估立項通知》同意評估(見卷5P83頁);評估結果出來后,內百集團以內百集財(2001)12號、34號《關于確認資產評估結果的請示》分別請國資局對君義2號、84號評估結果進行審查,內江市國資局以內國資評確字(2001)1號、14號《資產評估確認批復》對君義公司的兩份評估結果進行了確認。 “從這個過程看出,君義公司的評估程序合法,實體有效,且經過了國資局確認,具備作為出售依據的法定要件。” 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對君義公司的02號報告評估價值明顯低于資產的實際價值的事實是明知的”,進而認定被告人按照評估價出售是低價出售。 “被告人是否明知內百集團資產的實際價值這個問題對被告人定罪并沒有實質的意義,因為內百集團資產的出售必須以評估結果為依據。”被告人辯護律師說,“關鍵的問題是,當時的評估結果經過了政府部門的確認。即使評估報告出了問題,也只能追究評估者的責任,除非使用者與評估者共謀低評了資產價值,而根據本案證據,事實并非如此。至于君義評估公司對內百集團3處房地產經濟性貶值下調317萬一事,從2006年的重新鑒定和評估結果看,2001年的經濟性貶值下調是客觀的,是君義評估公司評估程序中的正常行為。因此,經濟性貶值下調不能作為認定內百集團與評估公司有共謀的依據”。 國家法官學院的張泗漢教授在了解了案情后認為,關于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本案一審判決存在兩個明顯的關注點:一是在無共謀事實的情況下,以評估單位的過錯來認定改制企業負責人有罪是否恰當;二是在當初的評估報告經過了政府部門確認的前提下,以事后的鑒定評估結果高于當初的轉讓價來認定被告人有低價出售的犯罪故意和行為是否恰當。 國企改制的罪與非罪 “國企改制的過程中,存在很多的不完善和由此引發的遺留問題。”當年負責主管改制的貿易局副局長唐水仙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當年成立‘秘密’的老恒大公司,是因為當時公司的債權人太多,如果被他們知道轉移有效資產到新公司,資產很有可能轉移不成功或者轉移資產以后用來安置員工的錢也得先還給債權人。” 唐水仙回憶說:“當時的內江市政府的財政收入捉襟見肘,只有四五個億,根本沒辦法一次性拿出這么錢來。” “2003年以后市委市政府才有明確的文件規定,國有企業的資產必須進行拍賣。 “在1999年到2000年,甚至更早,我們內江的國有企業改制很多采取的是一種方式:即剝離有效資產。當時有種提法叫‘金蟬脫殼’。” “這樣的模式不僅限于內江,在全國都具有普遍意義。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唐水仙說。 “內百是不是低價轉讓我無法證實,需要司法機關給出結論。但是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當時的內江肉聯廠也是國企,上億的資產當時改制是以一塊錢的價格轉讓給雙匯的。” 由于一審判決楊方全賤賣國有資產的一千多萬元要收歸政府所有,一位下崗職工對記者說:“根據我們的調查,恒大公司在轉移資產的過程中實際并沒有付清用于安置內百職工的2000多萬元,地產的所屬還應該是內百集團,我們一定會繼續爭取應該屬于自己的權益。”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深度參與內百改制的相關人員向法制日報記者說:“改制是多方利益集團利益的再分配問題,是非功過需要時間才能說得清楚。” 隨著企業改制的深化,一些深層問題,一些法律界限,還會不斷凸顯出來。有關專家提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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