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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原環保局長涉嫌濫用職權離任7年后出庭受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14:08 正義網-檢察日報
在任期間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兒子謀取私利,造成國家損失1000多萬元;離任7年后站在法庭上受審。由四川省檢察院偵查終結,經成都市武侯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四川省環保局原局長郭興邦涉嫌濫用職權案,今天(17日)在成都市武侯區法院開庭審理。 今天(17日)上午9點半,隨著法官一聲令下,頭發花白、雙耳戴著助聽器的被告人郭興邦被法警押上了被告人席。公訴人黃鵬飛宣讀了起訴書,四川省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陳喬、辦案人員鄧仕忠坐在旁聽席上。2名人民陪審員參加了庭審。 記者注意到,本案卷宗有23本,2名公訴人先后上陣,被告人的2名辯護律師為其委托人作無罪辯護。今天的庭審一直到晚上7點才結束,法官宣布擇日宣判。 郭興邦1994年至2000年6月擔任四川省環保局局長。2006年6月26日,四川省檢察院決定對郭興邦立案偵查。據檢察機關指控:1997年初,時任四川省環保局局長的郭興邦通過本單位職工陳某介紹,認識了西南電力設計院退休人員高進明(已另案起訴)。郭興邦安排高進明任省環保局下屬的省環保建設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單獨負責垃圾處理工程。 據起訴書指控,1997年下半年,高進明向郭興邦提出成立私人公司四川省綠色環保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色公司)。郭興邦同意并于1998年1月14日簽發文件,批復同意成立綠色公司并作為省環保局直接監督管理的股份制企業。同年2月5日,高進明與郭興邦之子郭知以虛假出資、盜用其他單位技術人員職稱證的方式在省工商局登記注冊了注冊資金為500萬元的綠色公司,高進明送給郭知10%股份。 據起訴書指控,綠色公司成立后,在具體辦理有關環保資質證書過程中,郭興邦安排并催促省環保局工作人員,為根本不具備相應條件的綠色公司辦理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證書》、甲級《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藝設計證書》、乙級《環境影響評價證書》,使綠色公司取得環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設計、建設施工和環境影響評價資質。 據起訴書指控,1998年8月,郭興邦在參加研究落實國債資金修建垃圾處理廠的有關會議上,介紹綠色公司的垃圾處理工藝和資質等情況,表明省環保局已先期委托綠色公司進行初步設計,要求由綠色公司統一承建。此后,高進明分別以考察費、評審費、過年費向有關人員送紅包。同年10月,郭興邦安排省環保局工作人員起草,由一名副局長簽發了《關于四川省綠色環保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承擔九寨溝旅游環線垃圾處理項目(阿壩州段)總承包任務的函》給相關單位。綠色公司承建的九寨溝、松潘、茂縣、小金等縣市的8個垃圾處理項目,先后于1998年初開工,2000年8月底完工,其中7個項目不能達到建設目的,這當中有4個成為報廢項目。這些垃圾處理場建在長江上游的支流河邊,專家組鑒定認為,一旦投產將形成二次污染。 2003年12月,四川省發改委、省建設廳、省環保局共同組織專家組評審,形成了“原垃圾處理廠拆遷另建”的《整改方案評審意見》。2004年3月4日四川省發改委批復整改方案的初步設計,決定總投資4367.81萬元另建4個垃圾處理場。 案發后,四川省檢察院委托四川正則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九寨溝縣、松潘縣、茂縣、小金縣的垃圾處理廠資產進行評估減值為1382.91萬元。另查明綠色公司在籌建和國債垃圾處理項目實施期間,郭興邦多次接受綠色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進明的宴請和收受高進明贈送的商場購物卡、卡折通等財物。 今天庭審的焦點始終圍繞著郭興邦是否安排和催辦3個資質證書,郭興邦是否親自指示高進明直接承攬垃圾處理工程。 郭興邦辯稱:“當時國家沒有明文規定招投標要作為必須的程序,綠色公司承攬的工程都沒有進行招投標,都是業主單位的責任。我沒有簽過任何字據,也沒有打過任何招呼由高進明來承攬這些工程。”至于高進明贈送的商場購物卡、卡折通,郭興邦辯稱,是高進明送他老婆的,自己完全不知道。 業主單位的證人說:“因為工程投資的項目和資金來源都是省環保局說了算,如果不讓綠色公司來做,我們就得不到工程投資。” 郭興邦還找來2名工程師出庭作證,證明工程不是報廢工程。郭興邦自始至終認為自己是無罪的,稱自己對四川的環保事業作出了“巨大貢獻”。 公訴人出示了高進明、唐倫(原四川省環保局副局長)等5人的證言和多個證據鎖鏈,從各個角度證明了郭興邦在明知綠色公司不具備省、市級事業單位主體,沒有300萬元以上工程業績等辦證資質條件下,有意安排和催促省環保局相關處室為綠色公司辦理了3個關鍵的工程承包資質證書。 檢察機關認為,郭興邦在擔任四川省環保局局長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安排和催促省環保局工作人員向不具備條件的綠色公司頒發資質證書,致使綠色公司承攬的九寨溝縣、松潘縣、茂縣、小金縣垃圾處理工程均因不能達到建設目的而報廢,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影響惡劣,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報(檢察日報)將對此案繼續關注。(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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