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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熱力價格管理辦法7月1日起施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10:29 燕趙都市報
本報訊 (記者 王麗) 今后,我省居民用熱價格調整,必須要經過嚴格的價格聽證程序;熱力生產、經營單位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和供熱質量的,要按規定退還熱用戶相應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有其他特殊困難的群體實行救助。據悉,省政府日前出臺的《河北省熱力價格管理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調整居民用熱價格須聽證 《辦法》規定:熱力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制定或調整居民用熱價格要開聽證會。 熱力生產、經營單位生產或者經營成本發生較大變化時,可以向設區的市、擴權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熱力價格的書面申請。設區的市、擴權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可以制定或者調整熱力價格的,應擬定制定或者調整熱力價格方案,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原則同意后,對制定或者調整居民用熱價格的,應當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并按照《河北省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定》召開價格聽證會。 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對調整熱力價格意見分歧較大的,暫緩或者不予調整熱力價格;對暫緩調整熱力價格的,設區的市、擴權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再次組織價格聽證會。對制定熱力價格意見分歧較大的,設區的市、擴權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修改制定熱力價格方案,再次組織召開價格聽證會。 經聽證、征求意見,可以制定或者調整熱力價格的,設區的市、擴權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價格聽證會和征求意見情況,吸收合理意見,修改制定或者調整熱力價格方案,并附價格聽證會會議紀要、征求意見情況,一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制定或者調整后的熱力價格,由設區的市、擴權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并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熱用戶可建議調整熱力價格 《辦法》明確,熱用戶可以向設區的市、擴權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熱力價格的建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并予答復。 設區的市、擴權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熱用戶的建議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反映,直接提出調整熱力價格的方案。 全面推進按用熱量收費 《辦法》規定,熱費可以按用熱量或者房屋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計收。按房屋建筑面積一定比例計收熱費的,其比例最高不超過房屋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九十,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擴權縣(市)政府確定。 設區的市、擴權縣(市)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積極推進按用熱量計收熱費,并制定具體收費辦法,逐步取消按面積計收熱費的制度。 -供熱達不到標準,退還相應費用 《辦法》規定,對冬季取暖用熱的,熱力生產、熱力經營單位應當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供熱期供熱。因特殊情況延遲供熱或者提前停止供熱的,必須提前告知熱用戶,說明原因,并于供熱期結束之日起30日內按設區的市、擴權縣(市)政府的規定向熱用戶退還相應的熱費。 熱力經營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和質量提供服務。因熱力經營單位原因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溫度等服務標準和供熱質量的,該單位應當及時向熱用戶說明原因。對冬季取暖用熱的,必須于供熱期結束之日起30日內按設區的市、擴權縣(市)政府的規定向熱用戶退還相應的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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