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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從業律師有了責任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21:18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5月14日電(記者 李薇薇) 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日前聯合公布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也是一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的“責任法”,它從以下四個方面體現了律師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中的責任。 一是勤勉盡責的責任。在這個辦法中明確規定:“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睋私猓凑者@個辦法,要求律師在對有關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和規范指導時,應切實履行起核查驗證的責任、置備及保存工作底稿的責任等。 二是執業回避責任。在這個辦法中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和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等等,要求律師保持充分的獨立性,確保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存在可能影響其作出獨立判斷的利益關系,使其能夠保持專業的合理懷疑。 三對出具法律意見依據合法、充分披露、討論復核、及時補充的責任。按照這個辦法,要求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不僅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還要對作為法律意見依據的材料必須經過充分核查驗證,并在執業過程中始終處于第三方的公正立場,力求反映真實、準確、完整的法律狀況。 四是接受監督管理的責任。這個辦法還向律師提出了配合有關監管機構監督管理的責任。如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審核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時,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律師作出解釋、補充,或者調閱其工作底稿。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監管決定的,應當將監管談話的對象、原因、時間、地點等以書面形式通知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應當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監管談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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