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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征求意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2日 03:31 信息時報
企業拖欠工資記錄要曝光 《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草案修改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對信用不良企業將進行重點檢查 時報訊 (記者 朱小勇) 企業拖欠、騙取、偷逃稅款記錄要公開;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可減少日常檢查次數,對信用不良企業,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并進行重點檢查。 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昨日,省人大將《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在廣東人大之窗網站登出。社會各界人士可提出意見,并將修改意見反饋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規處。 企業拖欠、騙取、偷逃稅款記錄要公開 企業拖欠、騙取、偷逃稅款的記錄必須公開。《草案修改稿》規定了哪些企業信用信息需要公開,總共15項,包括企業拖欠、騙取、偷逃稅款的記錄;企業拖欠社會保險費和行政事業性費用的情況;對企業拖欠員工工資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對企業重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事故的責任追究情況;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等等。 涉及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公開 《草案修改稿》規定,行政部門、授權統一公開單位應當對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數據。不得編造、篡改企業信用信息,不得收集、公開虛假信息。 同時,行政部門公開企業信用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審查,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開和提供。 對信用不良企業進行重點檢查 據悉,行政部門、授權統一公開單位公開和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可以作為判斷企業信用狀況的參考。《草案修改稿》還規定,行政部門在有關核準登記、資質認定、年檢年審、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以及向社會委托、發包政府公共服務項目等事務中,應當根據需要使用企業信用信息。同時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可以適當減少日常檢查次數;對信用不良的企業,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并進行重點檢查或者抽查。 編造篡改企業信用信息將受處分 《草案修改稿》還規定了處罰措施。行政部門、授權統一公開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該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1.不按規定公開或者提供企業信用信息的;2.未及時進行企業信用信息更新的;3.編造、篡改企業信用信息的;4.不按規定收取費用的;5.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行政部門、授權統一公開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公布或者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企業信用信息,或者故意公布和提供虛假企業信用信息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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