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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良好關系論綱(07-5-8)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 16:30 審計署網站
國家審計與被審計單位是一種組織依存關系,國家審計發展的榮與衰,與被審計單位密切相關。因此,與被審計單位建立良好關系至關重要。本文僅就如何與被審計單位建立良好關系作提綱挈領述言。 一、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建立良好關系的基本因素(一)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關系的主要方面 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關系是指因審計行為相互之間產生的關聯和影響。 1.依據法律審計本身在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形成監督與被監督關系。按照中國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國家審計機關負責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以及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由此,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國家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的真實與合規審計,對中央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對一定事項進行績效審計,構成了國家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監督。國家審計機關按照法律對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事項和選擇事項進行監督,而在此過程中被審計單位同樣對國家審計機關是否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包括審計范圍、工作程序、審計人員的道德行為等,構成了被審計單位對國家審計機關行為的約束和監督。 2.在審計實施階段,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形成檢查與配合、溝通與協調關系。在具體實施審計的過程中,審計人員需要審查會計憑證及其相關聯的各種文件資料,需要認定經濟活動事實,需要問詢有關主體并與之交流,因此,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形成了檢查與配合,溝通與協作關系。 3.審計結果公布后,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形成認可與服從的相互影響關系。審計結果公布后: 被審計單位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認可審計結果,并接受審計決定和建議;或不認可審計結果,對相關審計決定和建議提出異議。 被審計單位的社會影響或得到正面效應;或受到負面沖擊。 國家審計機關的社會作用獲得認可。 4.在審計決定的落實過程中,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形成一定的行政法律關系。按照審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國家審計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的相關事項做出處理處罰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有異議,可以提請行政復議。由此,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因審計決定的執行而產生一定的行政法律關系。 5.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形成權益關系。自審計行為發生至終結,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形成權益關系,被審計單位的政治和商業秘密的應依法受到保護,作為社會主體民事權利的不受侵犯等。被審計單位因國家審計機關的建議而獲得相應的社會與經濟效益。 。ǘ﹪覍徲嫏C關與被審計單位形成良好關系的內涵及主要特征 所謂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形成良好關系,是指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處于一種和諧的狀態:國家審計機關具有自己的組織職能,并獲得被審計單位的認同,在國家審計機關實現組織職能的過程中被審計單位能夠積極配合,相學相長。 1.國家審計機關具有自己的組織特色,并能有效地服務被審計單位。國家審計機關必須具有與其他組織不相混淆的職能。和諧的基礎是事物之間的區別,可謂“和而不同”。只有具備了獨特的職能和作用,才能獲得被審計單位能夠充分依靠。國家審計機關的組織職能適應被審計單位發展的需求,通過國家審計的行為,能夠促進被審計單位對資源的有效利用。只有職能的有效性,才能獲得被審計單位充分信賴。國家審計機關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2.被審計單位認同國家審計機關的職能。在審計的實施過程中,被審計單位能夠積極配合國家審計機關的工作,無論是資料、事實的取證等各個環節均提供有效的配合。充分利用審計結果,包括錯誤的糾正和建議的采納等。被審計單位能夠就所進行的各種活動主動與國家審計機關溝通,聽取國家審計機關的意見和建議。 (三)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建立良好關系的重要性 1.組織本身的特性要求。在法律框架下,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是一種組織依存關系:國家審計機關相對于被審計單位而存在,被審計單位是國家審計機關組織生存和發展的支撐和依托。沒有被審計單位的存在和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將失去組織生命的活力。被審計單位必須依法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國家審計機關是被審計單位生存和發展的助推器。借助于國家審計機關的力量,被審計單位才能合理合規地進行著相應的經濟或社會活動,并獲得效益。 2.國家審計機關實現變革和創新的要求。眾所周知,中國正經歷前所未有的社會變革,從社會結構到利益格局,從人和行為方式到價值理念等均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巨大的變化給國家審計機關帶來發展的機遇的同時也帶來生存的挑戰。隨著經濟改革的日益深化,政治民主進程的推進,社會民眾對國家審計的期望值與日俱增,審計需求也越來越多樣化,國家審計成為促進國家政治經濟建設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為了更好地抓住發展的機遇,國家審計機關需要在固守審計本質的前提下進行變革和創新,包括價值理念、工作方法、行為方式等等方面,而變革和創新必須以宏觀上促進國家建設,微觀上提高被審計單位行為效益為軸心。一方面國家審計的作用日益凸顯,另一方面在國家審計的實施過程中會遇到被審計單位的顯性和隱性的不配合,甚至還有審計人員被打擊報復的現象;一方面國家審計揭露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很多,另一方面建議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得不到有效的落實,使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問題雷同化。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形成良好關系既是變革和創新的基礎,又是變革和創新的成果。組織定位和任務需要獲得其他組織的認同。從審計的實施到結果的產生和利用,整個行為過程都需要被審計單位的主動配合,只有與被審計單位建立融洽的合作關系,才能實現國家審計機關既定的目標,更好的發揮作用。 二、影響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建立良好關系的因素分析 。ㄒ唬﹪覍徲嫏C關的組織目標和任務 組織的目標和任務決定了包括被審計單位在內的與國家審計機關發生聯系的相關組織對國家審計機關的認同程度,而認同程度決定了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性質。如,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揭露問題和查處大案要案成為組織的主要工作目標和任務,在此情形下,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處于一種對立的關系,審計工作遇到許多阻礙。 組織的目標和任務在很大程度上受審計需求的影響,而是否滿足審計需求是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建立良好關系的重要條件。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審計需求在不同時期呈現不同特征。國家審計機關需要根據情勢的變遷,在法律框架內,合理調整審計目標和任務以有效滿足審計需求,從而促進與被審計單位關系的良好發展。 。ǘ﹪覍徲嫏C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文化的認同 文化是關于組織的價值觀和原則,工作的思維模式和工作方式,倫理道德,精神境界及作風等集合體的總稱。任何人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環境中成長起來的,不同的群體有不同的文化,從而形成不同行為模式,不同的模式又形成了不同的效率。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只有在文化上的彼此認同,才能實現良好關系。 1.國家審計機關應該樹立建設性的審計價值理念。價值理念是指導組織行為的一系列基本準則和信條,其所決定的是:什么事是至關重要的?什么很重要?我們信奉什么?怎樣行動?一個組織其所確定的各種政策,所進行的各種決策,所采取行動的方法和方式,都將受到組織所具有的價值觀潛移默化的束縛和影響,也都是組織所具有的價值理念的外在表現。因此,國家審計機關的價值理念決定了其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應該怎樣做,從而有效實現國家審計功能。樹立建設性審計的價值理念在于強調監督的有效性,強調對制度的依賴審查,以發展和經濟效率為依托,對被審計事物的發展提出科學合理的意見,使其遵循事物的發展規律,并在法定的框架內有序運行。通過審計既促進各種資源的合理配置,又提高資源利用者的管理水平。通過審計盡可能減少和避免問題的出現,防患于未然;通過審計提高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取信于民。只有樹立建設性的價值理念,國家審計機關的行為才能獲得被審計單位的支持和認同。 2.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相互之間文化的理解與融合。國家審計機關能否取得被審計單位的理解和支持,取決于國家審計機關是否尊重和理解了被審計單位的文化,取決于被審計單位充分地理解和認同國家審計機關的文化。 國家審計機關只有對被審計單位的文化有充分地了解,才能在工作中有的放矢;被審計單位只有理解和認同國家審計機關的文化,才能積極地配合國家審計機關的工作,并主動地尋求國家審計機關的幫助。 。ㄈ﹪覍徲嫏C關的審計人員的素質水平 人是決定事物發展的關鍵。國家審計機關能否與被審計單位形成良好關系,關鍵在于審計人員的素質程度。審計人員個體的工作能力、道德水平將直接影響國家審計機關的整體效能。具備良好的職業技能和道德操守的審計人員,能夠有效貫徹和實現國家審計機關的目標和任務,懂得如何在工作中協調好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懂得如何調動被審計單位的積極性服務于審計工作,反之則不然。 。ㄋ模┓芍贫鹊慕∪屯晟 審計的基本定位是對經濟活動的監督,而這種監督的本質就是檢驗社會經濟活動主體是否在法律規定的范圍進行有序的行為,法律為社會活動主體提供了一個邊界清晰的舞臺,又為審計提供了一個標準的參照系,審計只有依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才具有權威性和獨立性,才能保證審計成果的質量。因此,法律規范實際上在國家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架起了制度溝通的橋梁。 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一方面表現為審計人員在工作中判斷審計事項的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的健全,有法可依;審計人員在進行工作時應遵循的工作程序和準則的健全,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表現為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符合客觀發展規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適用性;審計的工作程序和準則符合審計本身的工作要求。 三、實現最高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良好關系的制度改進與完善 。ㄒ唬⿲徲嬘媱澟c項目選擇的針對性與效果性 國家審計機關要充分發揮審計的作用,滿足被審計單位的需求,審計計劃與項目的選擇至關重要。 審計計劃的制定和項目的選擇一要有針對性,包括符合國家的建設實際,適應被審計單位的生存和發展的需要;二要有效果性,計劃和項目的實施能夠產生良好的效應,促進社會資源分配的有序和有效。 。ǘ┡c被審計單位溝通方式與思維認識 在審計工作的過程中,通常需要和被審計單位溝通,而溝通的方式和內容如何將直接決定和影響被審計單位對國家審計行為的認可程度,直接決定和影響國家審計作用的發揮效果。 1.改進對與被審計單位溝通目的的認識。廣大的審計人員中牢固樹立促進被審計單位發展的理念,通過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坦誠交流:一方面向被審計單位表明國家審計的行為根本點是促進其更好的發展,急被審計單位發展之所急,對于所發現問題不是為說明而說明, 而是以問題為引線,從宏觀與微觀的兩個層面具體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改進,并肯定被審計單位好的做法;另一方面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意見,不僅包括對審計報告問題的說明,而且包括對審計行為的看法。通過溝通彼此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發展。 2.針對不同單位,不同層面的問題和審計的不同階段,采取不同的溝通方式和內容。被審計單位的組織任務和目標千差萬別,所呈現的問題廣度和深度也不同,同時鑒于審計工作本身的階段性,在項目總的任務和目標的前提下,各分段子集下又存在不同的目標和任務,因此,在審計過程中溝通的內容和方式應因地制宜,強調差異性和針對性。 3.建立與被審計單位的定期聯系制度。除去每年的審計結束后的審計報告的反饋溝通,應該與被審計單位建立定期的聯系制度,適時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和交流,適時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一方面加深與被審計單位的情感交流,另一方面能夠及時的發現問題,提出建議,避免損失,再次也為審計的實施作好充分的鋪墊。 。ㄈ⿲徲媹蟾媾c審計建議內容的有益性 國家審計機關能否獲得被審計單位的支持和配合,關鍵在于審計行為結束審計報告和審計建議是否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無論是審計報告,抑或是審計建議,能夠從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既要反映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又要肯定被審計單位好的做法;既要針對問題進行原因的分析和總結,提出有效的改進和改正措施,又要從問題入手,著眼被審計單位的所處的宏觀與中觀環境,分析被審計單位現實與未來的發展,防患未然。 應區分審計報告和審計研究報告與審計建議的內容。對于政府部門牽涉到宏觀層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呈遞專題研究報告,這種研究報告不但是對問題的描述和基本的建議,而是通過我們所具有的分析數據,從理論上深刻分析和闡釋是什么,為什么,應該怎樣做,真正發揮國家審計在宏觀調控方面的作用。對于被審計單位微觀層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出具管理建議報告,從經營管理的角度,建議被審計單位如何健全和加強內部控制,規避經營風險等。研究報告和審計建議更能充分體現國家審計的權威性,更具有適用性。 (四)建立選拔和培養具有特質的審計人員的機制 審計人員的素質分為基本素質與特質,基本素質是指成為審計人員的基本條件,包括審計人員的道德標準,基本工作能力;特質是一個優秀審計人員與生俱來的對事物判斷和分析的敏感能力,洞察能力;對綜合知識的運用能力。國家審計是一種專家行為,雖然我們在國家機構的設置中屬于行政序列,但國家審計的工作職能性質與其他國家行政機關不同,因此,在審計人員的選拔的程序和標準應該具有自己的職業特色。(作者:審計署審計科研所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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