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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可帶處方到藥店買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2日 11:54 大洋網-廣州日報
醫生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將被取消處方權;除特殊情況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醫生從昨天起將要接受定期考核,除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外,醫德也在考核之列,考核連續兩次不合格的醫生,將被衛生行政部門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從昨日起, 《處方管理辦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等6部與醫療行業相關的新法規正式實施。為此,本報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對這些新法規進行了解讀。 文/記者黎蘅、任珊珊 通訊員宋忠雷 新法規之一:《處方管理辦法》 醫生開處方每張不得超過5種藥品 最新頒布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該辦法還規定:“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行內人士認為,在醫院普遍實現了電子處方的今天,只有硬性規定醫院要給患者打印出紙質處方,才能使患者到藥店買藥成為可能,也從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醫生濫開藥、開大處方和醫院“以藥養醫”的風氣。 不過,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目前能做到“醫生用電腦開藥并同時打印處方”的醫院并不多,只有幾家大型的三甲醫院能完全實現。 開大處方醫師處方權將被限 根據規定,處方書寫必須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藥品劑量與數量要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副院長田軍章說,《處方管理辦法》對醫生提出了更高要求,開大處方等不規范處方都會得到有效限制。 處方要使用規范藥名字跡要清晰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辦法還規定,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 “這個規定對醫院進行了嚴格規范,有助于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如果嚴格執行,就會大大降低因處方引起醫療糾紛的可能性。”廣州某三甲醫院一位負責人如是指出。 新法規之二:《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 醫生要紅包考核不合格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生若有索要紅包、收受回扣、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等不良行為記錄,都將無法通過考核,考核結果將寫入《醫師執業證書》內,伴隨醫師整個執業生涯,并可全國聯網查詢。 《辦法》首次提出了“醫師行為記錄制度”。所有執業注冊的醫師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包括個體醫生和返聘的醫生。 除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外,醫德也在考核之列,兩年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較差的,則被視作考核不合格。若被查實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也被視作考核不合格:發生醫療事故,跨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索要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等。考核不合格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該醫師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則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對于《辦法》中關于醫德考核的規定,廣醫一院門診辦主任梁子敬表示,他非常支持這些新規定,“以往醫院要查處醫生的違規行為,往往由于‘無法可依’而難以落實。現在有了這些規定,醫院就可以加強監督和處罰的力度了。” 新法規之三:《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市民買藥可要銷售憑證 新出臺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該辦法還明確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 以往,消費者如果只是在藥店買些治療頭疼發熱的普通藥品特別是非處方藥時,往往不會索要銷售憑證,這就給處理藥品質量問題帶來了許多麻煩。專家提醒說,今后消費者在藥店購買藥品進行自我藥療時,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忘記索要銷售憑證。 醫療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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