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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31億元而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 01:31 21世紀經濟報道
“這太離譜了,一紙通知就白白卷走我們一年180萬美元的出口利潤,也就是說我們TCL十多萬臺電視機出口掙的錢只夠填補THC的加價成本。”TCL集團進出口部林小姐憤慨的說。 近日,林小姐陸續收到來自各船運公司通知,5月15日起,運往中東、南亞、紅海地區的貨柜將提高THC(國際班輪運輸碼頭作業費),“我們公司出口以大箱為主,每箱增加物流成本200美元,這樣我們根本無法在這里繼續生存下去,出口業務只能考慮搬到上海去了。”林小姐說。 “我們正在努力阻止船運公司增收THC,并且爭取取消THC這樣一項違反我國國際海運條例的違法收費項目。”深圳國際貿易貨主協會會長林東亮說。 出口商:為31億元而戰 4月13日,深圳招商局大廈會議室,一場緊急會議在此召開。會議由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貿工局召集,深圳國際貿易貨主協會、深圳三大港口集團齊齊與會。 事由是4月初,幾個國際班輪運價組織: IRA (亞洲區域外運價協議組織)、ISAA(非正式南亞運價協議組織)、IRSA(非正式紅海運價協議組織)、IADA(亞洲區域內運價協議組織)日前致函中國外經貿企業協會,聲明要向進出口加工和貿易貨主增收THC。 從華南四省區(廣東、廣西、海南、云南)港口出發運往中東、南亞、紅海地區的貨柜將提高THC的收費標準,每普通箱的THC費用將由原來370元人民幣每小箱、560元人民幣每大箱提高到141美元每小箱、269美元每大箱。6月1日起,運往東南亞近洋航線的THC價格也由原來的370元人民幣每小箱、560元人民幣每大箱提高到136美元每小箱、259美元每大箱。 “碼頭作業費在性質上屬于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費的組成部分,THC原本就是違法收費項目,現在針對華南的加價行為,將直接加重珠三角出口貨主的物流成本,如果我們不采取任何行動,那么一張傳真就將收走深圳貨主31億人民幣。”林東亮說。 據中國外經貿企業協會統計,2006年全國港口吞吐量9113萬TEU,共繳納THC金額236億元,排第一的上海港全年吞吐量2171萬TEU,繳納THC金額56億元,而排名第二的深圳港吞吐量1846萬TEU,卻繳納了THC115.8億元。 貨主協會:THC屬于違法收費 THC是船運公司向貨主(出口商)收取的碼頭接收出口貨物、驗貨等服務手續費。1997年開始在深圳等地收取,之后逐步向全國擴展,到2002年在全國范圍的所有港口都設有THC收費項目。 中國外經貿企業協會副會長蔡家祥認為,碼頭作業費是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費的組成部分,按國際慣例,集裝箱班輪運費的范圍是CY–CY(即始發港堆場至目的港堆場)之間的所有費用,1996年10月17日,交通部發布的"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運價報備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明確:運價應按CY/CY條款報備。CY至CY之間的費用自然也包括了THC。 我國交通部2002年規定,在中國港口收取碼頭作業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需通過運價協議組織報送有關材料,才能實施,否則將按照亂收費現象對班輪運輸經營者進行處罰。 2006年4月,交通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對THC展開調查,調查結論認為THC是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費的組成部分。蔡家祥認為,這從法理上明確肯定THC不能從運費分離收取。 據交通部水運司熊先生介紹,目前,水運司已經收到各國際班輪運價組織在華南加收THC的材料,交通部還在對該方案可行性進行調查,并沒有報備。 根據三部委調查機關認為,如中國貨主不支付碼頭作業費,班輪公司扣發提單和貨物的問題,屬于運輸合同的成立或者履行問題,應該由當事人通過司法等途徑解決。 “事實上,船運公司由于數量小,實力強,他們很容易聯合起來,對貨主協議加價,而出口商企業眾多,且非常分散,單個出口企業根本無力與船運公司相抗衡。”林東亮說。 據了解,目前在國內主宰出口遠洋運輸業務的船運公司一共約30多家,且每家企業都涵蓋不同區域的航線,一旦這些企業聯合起來,出口商并沒有太多的選擇空間。 船運公司:THC屬于國際慣例 “其實這里面的根本原因在于FOB貿易規則。”馬士基船運公司內部人士認為。 此次幾大班輪組織在收取THC提供依據時認為,THC報交通部備案了就可以收,在中國收THC已既成事實,有法律依據;THC與運費分開,裝運港THC由賣方支付、目的港THC由買方支付是國際慣例,應由買賣雙方商定由誰來支付THC。 通常情況下,在CIF價格條款下,賣方支付始發港THC和海運費,買方支付目的港的THC;在FOB價格條款下,賣方負責支付始發港的THC,買方只負責支付裝船后的海運費和目的港的THC。 據了解,在深圳,有80%的出口都是在FOB條款下實施的,由于船公司由國外買家指定,賣家只需要找該船公司付費運貨,船公司為了爭奪市場,需要向買方讓利,以底運價來降低貿易成本,而收取THC則是獲得訂單后為了彌補運輸運費損失、提高利潤的途徑。 “幾乎所有船公司都不會向買方收取目的港的THC,因此,這些費用都轉到始發港。”林東亮說。 但是他認為,國際上所有國家(地區)的貨主組織都強烈反對THC從運費分離。THC并非國際慣例,在歐、美港口,THC早已取消,只有在亞洲部分港口有此收費項目。 按國際慣例,買賣雙方商簽貿易合同時,只能明確包括或者不包括運費的價格條款,如FOB、CIF等。如果是FOB就不包括運費, CIF則包括成本、運費和保險。買賣雙方從來不用明確THC由誰付。根據FOB條款,買方要支付CY-CY的班輪運費,并不是支付貨物裝船后的海運費和目的港的T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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