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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岳:信息公開有助于防范特殊利益勾結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 15:00 21世紀經濟報道
北京報道 本報記者 楊 磊 國家環保總局用實際行動表示了對公開政府信息政策的支持。 4月24日,國務院正式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一天之后,4月25日,國家環保總局宣布,<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簡稱<辦法>)將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是政府部門發布的第一部有關信息公開的規范性文件。 在這份<辦法>中,國家環保總局明確規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職權范圍之內,主動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如果環保部門違反規定,不履行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上一級環保部門將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同時,<辦法>還規定,要強制污染嚴重的企業公開有關信息,便于公眾監督企業治污。這也就意味著,公眾將會更直接的參與到環境保護工作之中。 4月25日,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接受本報采訪時說,公眾獲取更多的環境信息不會導致沖突的增加,而是及時緩解沖突、解決矛盾。潘岳認為,信息越不公開,特殊利益勾結的機會就越大,公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就越大,謠言的市場就越大,不穩定的因素就越大。 公開信息最終會降低環境執法成本 <21世紀>:<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明確了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范圍、程序和責任,這就意味著環境執法部門將要更積極的將環境信息向公眾公開,這是否會加大環境執法的成本?是否有可能加劇環境部門與企業等利益主體的摩擦? 潘岳:<辦法>明確了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范圍、程序和責任,將空泛的原則轉化為實際的法律義務,公開環境信息將成為環保部門的責任,不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就是行政不作為、行政違法,這無疑會推動環保部門積極公開環境信息。 環境執法成本既要看投入,也要看產出。從投入看,公開環境信息本身需要人力物力投入,環保部門的負擔無疑是加重了,在執法程序上環保部門也難以"偷工減料",執法成本短期內將有所上升。但是,通過環境信息公開強化公眾監督,為環境執法創造了有利的社會條件,這有助于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規范環保部門的執法行為,最終將會降低環境執法成本。 通過環境信息公開,可以把企業環境表現公之于眾,并逐步成為公眾評價企業社會責任、消費者選擇產品的重要依據,通過綠色消費形成一種"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的社會氛圍,有利于促進企業自覺誠信守法。 <21世紀>:我們注意到,在這個制度中,一個很重要的約束主體是環境執法部門的決策及執法透明性,國家環保總局對此是否做好了準備? 潘岳:準備有兩個方面,思想上的準備和硬件上的準備。 對于思想上的準備,我們是有信心的。推進環境信息公開一直是環保部門的工作方向,各級環保部門是有共識的,不存在什么顧慮。2004年6月,環保總局發布<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2005年4月,環保總局召開了第一個完全公開的聽證會——"圓明園防滲工程聽證會"。2006年2月,又發布了中國環保領域第一個部門規章<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去年一年,因信息公開不符合要求等原因,環保總局對總投資達1600億元的43個項目的環評文件不予受理。今年又出臺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使信息公開的范圍更加擴大、責任主體更加明確、程序更加規范。 硬件上的準備則還需要加強。目前不少地方,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公開環境信息的條件還很有限,在經費、監測手段、辦公自動化等方面還難以保障及時、準確、全面地公開環境信息。環保總局將以此為契機,支持各地方環保部門建立較為完善的環境監測系統,為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打好基礎。 不能過于樂觀 <21世紀>:在當下環保執法體系仍無法實現垂直管理的前提下,國家環保總局對地方環保部門嚴格執行上述措施是否有信心?一旦涉及地方利益時,地方環保部門的立場如果背離上述信息發布規定,環保總局有無具體措施應對? 潘岳:坦率地說,我不能過于樂觀。建立一個有效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將是一場漫長艱難的博弈,<辦法>的頒布只是一個開始。環保體制一天沒有理順,地方環保部門為了維護地方利益而背離原則的情況就一天不會停止。這就需要環保總局以堅強的決心來樹立這部辦法的權威,就像以三次環評執法行動來樹立<環評法>的權威一樣。 <辦法>中明確規定,地方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上一級環保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環保總局雖然沒有直接對地方環保官員進行處理的權限,但我們可以強烈建議地方政府這樣做,也可以建議監察部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這樣做。 解決公眾"不知道"的問題 <21世紀>:推進公眾參與一直是環保部門的工作方向,但公眾的參與是否真正能在環境執法過程中發揮作用仍是一個難題,<辦法>的實施能否部分解決這個問題? 潘岳:當前,公眾對環保事務的參與程度還比較低,基本上停留在"植樹、種草、揀垃圾"的老三樣上,比較被動,很難對實際結果造成影響。 造成這一局面的,不是公眾缺乏參與意識,而是存在三大障礙:第一是"不知道",第二是"知道了參與不了",第三是"參與了但沒用"。 <辦法>的實施,解決的就是"不知道"的問題。下一步,要解決參與渠道的問題,就是建立聽證會制度,即重大環境決策之前必須以聽證會的形式征求公眾的意見。第三步解決的,就是參與的效果問題,即保證各種參與形式發揮真正作用,而不是淪為形式。 摩擦加大,但沖突減少 <21世紀>:在環境部門執法中,公眾是一個利益主體,而企業以及某些地方利益則是另外的利益主體,一旦信息披露成為一個常態,不同利益主體的摩擦可能加大,環保總局在出臺這份規定時,是否考慮到了這些問題? 潘岳:摩擦加大,但沖突減少。信息不公開,決策和執行的時候公眾不知道,自然沒有摩擦;然而一旦產生嚴重后果,結果就是沖突對立,就是群體性事件。 目前,環境投訴和群體性事件都以每年29%的速度增長,很大程度上就是這個原因。與此相比,我們寧可在決策過程之前就讓公眾知道,讓各利益主體來協商、妥協、達成共識。過程摩擦多一些,結果沖突少一些。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矛盾的社會,而是矛盾能夠得到及時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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