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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力考驗審計能力(07-4-28)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 11:30 審計署網站
根據修訂后的審計法,審計機關為本級人民政府代擬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章第二十條中規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為此,個人認為,進一步深化和做好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工作重點,加大審計決定落實力度,提高審計執行力是關鍵,也是現實的選擇。 審計監督制度是我國在憲法中規定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李金華審計長曾經指出,現代國家審計是民主與法治的產物,更是推動民主與法治的工具,是在法律框架下對政府及公營事業運轉的成果和效益進行檢查和評價的一項專業活動審計。所以,審計監督的結果最終表現在審計能力上,是包括審計機關在內的政府及政府部門共同努力的結果。審計結果如何,則是通過執行力表現出來的。執行力考驗審計能力,實質是對審計機關在內的政府及被審計對象執行審計法的考驗,具體地說,也就是對審計機關及政府和被審計對象執行和落實審計決定情況的考驗。只有提高審計執行力,是否實現審計目標實現,審計成果是否得以充分轉化和提升,關鍵看審計執行力是否到位、有效。 一、審計決定落實難是審計執行力低下的最為直觀、現實的反映 審計決定落實難,是多種因素作用的結合體,是審計執行力低下的最為直觀、現實的反映。 眾所周知,審計決定是依據審計法做出的。審計機關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 從為什么落實難的角度來看,一是被審計對象有錢違紀,無錢上繳應繳款項;二是被審計單位消極不配合。對審計法的重要性缺少嚴肅性,尤其是一些部門、單位和個人單純地認為審計法是部門法,是約束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不能自覺主動地去執行審計決定,影響和阻礙著審計決定的落實。三是現行審計法律規定,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單位或具體責任人缺少法律約束。尤其是有部分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對審計工作的認識不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的自覺性不強,財經法制意識淡薄,認為財務收支只要不出大問題,打幾個“擦邊球”問題不大,對自己的“烏紗帽”影響不大。所以近年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財政經濟犯罪的惡性案件呈下降趨勢,但一般性的違規行為卻大量存在。四是審計機關內部對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缺少必要的約束機制,沒有將審計決定落實率作為衡量審計質量的主要參照系,也沒有納入審計人員考核的主要事項,等等,直接影響著審計決定的正常執行。使本來十分嚴肅的審計執法監督工作,在執行這個環節上打了折扣。五是地方政府沒有能夠將審計監督工作納入政府總體工作進行安排和協調,對于審計查出的問題的處理,看作是審計機關部門的事情,使政府部門發生的違紀問題也得不到應有的處理。 從落實的難度角度來分析,一是個別地方領導審計法制觀念淡薄。二是協助單位的配合不力。三是有的個別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落實審計決定時搞“變通”。為了追求所謂的審計決定落實率,有的審計機關在下達審計決定之前,“主動”與被審計單位討價還價,進行讓步,將能夠落實的處理結果寫入審計決定之中。這樣“變通”的結果是表面上的審計決定率是高了,但審計風險卻增加了,審計監督的嚴肅性也削弱了。四是由于地方審計機關受雙重領導,在查出重大事項后,按照組織程序往往需經上報地方政府主管此項事務的領導,這樣,地方政府的一些領導也就有意或無意地出現干預審計決定落實與執行的現象發生。 二、接受人大質詢的不僅僅是審計機關,需要政府及政府部門嚴肅面對 修訂后的審計法在第四條中明確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薄氨匾獣r,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從中可以看出,這樣的法律規定,不僅僅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審計機關工作進行監督的又一條法律規定,更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政府審計工作依法執行能力的再監督。尤其是“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的規定,不僅改進和完善了審計工作報告制度,而且也表明各級人大常委會今后對審計工作報告中發現的問題將不再“一聽了之”,使人大監督的職能更突出,目標更集中,在一定程度上把“審計問責”延伸到“政治問責”,加大了人大對政府行政機關行為的制約力度!耙簧钊刖途唧w”,事實也正是這樣,在會議上直接接受人大常委會質詢的對象確實是審計機關,但從審計決定的執行角度來說,落實審計決定雖然是審計機關的職責所在,但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視,需要被審計單位和部門的積極配合與執行。 在地方組織法釋義中對人大質詢是這樣解釋的:“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方面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質詢的目的,是在于獲知被質詢機關的工作情況或者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提出批評,以監督被質詢機關改正工作中缺點和錯誤!辟|詢是通過代表的個人行為實現人大監督的目的,是人大法定的監督方式之一。 質詢權是指議會成員按照法定程序就特定問題質問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和答辯并可據此采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力。強制性、主動性、廣泛性和有限性是質詢權具有的四個基本特征。 人大代表的質詢權是指人大代表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嚴重不滿,或發現這些機關有失職行為,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對有關部門提出質詢。 人大代表的詢問權是指人大代表在舉行人民代表大會時,對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就有關不清楚和不了解的問題,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詢問,要求有關國家機關作出解釋和說明的權利。詢問是人大代表的一項權利,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好地進行審議和表決。 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是國家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對審計工作報告進行質詢,作出決議,不僅僅是審計機關一個部門的事情,是政府及政府部門都必須面對的。 三、 執行力考驗審計能力 “質詢有益于疏通政府與人大、與民眾之間隔閡的渠道,改進工作,實現‘雙贏’。政府不應被動地應付質詢,而要善于成為質詢中的主人 “(郭道暉 《常態質詢的意義》人民之友, 2005年第5期)。這就要求我們“建立健全行政問責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 發展是硬道理,落實是真功夫。落實是體現執行力的重要標志。執行力是執政能力的重要內容和體現,提高執行力是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途徑。提高依法行政的執行力,沒有附加條件可講,這也是建設法制政府、法制社會所必須的。對于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無視監督,為所欲為的行為,必須嚴肅地問責,追究其責任。提高執行力是機關和機關干部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馬克思說:“一步實際行動勝過一打綱領!泵珴蓶|說過:“什么東西只有抓得很緊,毫不放松,才能抓住。抓得不緊,等于不抓!彼,審計執行力是具體的,并不是抽象的。 ——從審計機關角度來說, 一是要以新修訂的審計法的實施為契機,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了解審計,認知審計,促進他們積極支持、理解、配合審計執法。增強依法審計決定落實的意識。 二是強化機制,落實責任。強化審計人員的后續審計意識,改變審計人員以往存在的“重審計,輕落實”的思想;健全和落實誰主審,誰負責的審計決定責任制,明確責任主體,對審計后續工作負總責,在審計決定法定執行期限內,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到位;要將審計執行力納入審計質量考評之中,審計決定落實不到位的審計項目不能參評“優秀審計項目”活動等。 三是實行審計督查制度。目前,一些審計機關已經實行了審計督查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為此,實行審計督查制度是提高審計執行力的有效途徑。通過對那些未按期落實審計決定的進行督查,督促審計決定落實到位。 四是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素質。法律是審計工作的依據,法律、法規是審計決定落實的前提和保障。審計監督工作涉及財經工作的方方面面,且不大相同,這就需要不斷學習,不斷提高。加強對最新頒布的財經法規、審計法規的學習,更加準確的把握政策界限,保證審計決定的順利落實。審計人員還要注重心理學知識的學習與運用,注重交流與溝通,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對他們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幫助掃清思想障礙。爭取他們對審計決定落實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使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心服口服,自覺落實審計決定。 ——從政府角度來說 一是要將審計監督納入政府法治工作重要內容。要將審計決定落實納入政府督查工作范疇。審計機關要將經過審計督查后仍然沒有落實的審計決定事項,及時上報本級政府督查部門進行督查落實。 二是政府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該作出反應,也有責任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特別要明確強調,審計機關是代政府向人大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工作和審計決定落實情況。如果人大常務委員會對審計機關對審計決定落實情況提出質詢,那是審計機關代政府接受質詢。這就說明一方面是審計機關審計決定落實不到位所至,另一方面說明有的政府部門在執行審計決定上打了折扣。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就要接受質詢,甚至受到處分。這在國際上也是一個通行的慣例。 三是加大綜合執法力度。審計決定的順利落實離不開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山東經濟導報曾以《山東省破冰“審計難,執行更難”》為題,報道了山東省有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的做法,值得學習與借鑒。如果我們各級政府各部門都能夠各負其責,重視審計決定的落實,審計一定能夠問責到底,審計執行力也一定能夠提高。(作者:吉林省長春市審計局 呂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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