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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訴工行“不算31日利息”終審被駁回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0:51 東方早報
據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 銀行存款計息,一個月到底按30天計還是按31天計?為此引發儲戶與銀行的儲蓄合同糾紛案一度引起廣泛關注。記者26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儲戶段先生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據悉,段先生在法庭上稱,2005年8月26日,他在工商銀行甘露園儲蓄所辦理了“7天通知存款”業務,后發現存款在“大月”的時候按30天計算,一年按360天算,這樣一年下來利息被少算了100余元。 中國工商銀行的代理人則表示,幾百年來金融業就是按這種慣例計息的,段先生按照自己理解的計息方式計算利息,沒有法律依據。自196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儲蓄存款利率調整后有關業務處理手續問題的通知》開始,國內各銀行存款就是按每月30天每年360天計息,逢大月“31日”那天,“30日”和“31日”視同一日計算利息。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段先生的訴訟請求;段先生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段先生自主選擇在儲蓄所開立存款業務賬戶,雙方之間的儲蓄合同關系屬有效合同關系。銀行根據國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機關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儲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計息的規定和行業慣例,將大月的30日與31日視同一天計息的做法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現段先生主張銀行少計付其存款利息的主張不成立。據此,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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