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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經濟補償標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13:27 揚子晚報
據新華社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昨天第三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草案根據勞動者不同情形,對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情況下的經濟補償,規定了不同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草案二審稿規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等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次審議稿增加了三款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行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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