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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轉產技術革新可進行經濟性裁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09:17 北京日報
據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記者 李亞杰 徐松) 勞動合同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因防治污染搬遷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在審議中,有些意見認為,除上述情形之外,企業由于轉產、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等原因也會使企業對勞動者的需求發生變化,也應允許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規定“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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