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試點經過了長時間的醞釀。從2009年天津市濱海金融創新園區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方案的功敗垂成;到海南省2010年方案設計的淺嘗輒止;再到上海市2011年以來的高調宣傳和周密部署,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終于在2012年的夏天呼之欲出了。
在英、美國等發達國家,對個人養老保險實行稅收優惠是比較普遍的做法,其意在于鼓勵公民主動購買養老險,以增強公民自我養老的經濟能力,減輕社會養老保障的負擔。所謂“稅收優惠政策”,必然是一個傾斜的政策。稅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會財富再分配制度,自然而然地,一旦推出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一些群體的經濟福利就會因之而提升;而另一些人的經濟福利則有可能不變或者下降。因此,所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背后都隱藏著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博弈的過程就是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因此,在打開稅收優惠政策的盒子之前,分析博弈過程中的幾對重要的利益關系,來窺探博弈的最終結果,就是頗為激動人心的一件事。分析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背后的利益關系,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關系之一:財政收入與保障民生
若干年來,財政收入連續遠超GDP增速,使國民收入的格局發生了從量到質的變化,政府以稅收和通脹兩大抽水機將社會財富吸納到國家的大池子里,引起了一系列的社會經濟問題。“國富民窮”的抱怨和“藏富于民”的呼聲,終于拉開了財稅體制改革的大幕。在改革的重重壁壘中,人們發現了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一個很好的缺口:既然財政的資金應更多地用于保障民生,那么采用更有效的延稅方式推動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顯然比政府增加稅收然后再注入社會保障資金好得多。
總體來看,傾向于民眾利益的財稅體制改革,是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能夠出臺的最大推動力,這股力量的逐漸增強,終將使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夢想成真。
關系之二:商業保險與企業年金
2004年5月之后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快速發展,給壽險公司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機遇是企業年金制度的推開使補充養老保險的蛋糕迅速做大。然而,這個蛋糕并不能被保險業所獨享,信托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都可以在受托人、投資人、賬戶管理人的爭奪中和保險公司同臺競技,一爭高下。人保部管轄的信托制企業年金是有稅后優惠政策的,稅收優惠幅度占全國各省市并不相同,稅前列支幅度占職工工資總額4%左右;而壽險公司一直銷售的契約型商業養老保險卻是沒有稅收優惠的。
競爭之中高下立判,獲得了人保部頒發的經營企業年金執照的保險公司還好,畢竟手里握著一把切蛋糕的刀子;而那些沒有執照的壽險公司則只能望著企業年金的大蛋糕唏噓興嘆,不能做企業年金業務而只能銷售契約型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處境之艱難可想而知。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將打破目前的企業年金市場和商業保險市場競爭格局,同時也將捎帶著改變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沒有稅收優惠的現狀,形成新的推動企業年金發展的動力。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對保險而言是一個重大利好,保險公司將擁有其他金融機構無法跨進來競爭的“第二戰場”,也就是說,這個戰場上的戰利品是保險業所獨享的,不會有其他的金融機構來分一杯羹。同時,擁有經營企業年金執照的保險公司和其他壽險公司也將在稅惠方面被拉回到大致差不多的起跑線上,一直以來,大多數壽險公司在團體養老保險市場上所面對的令人窒息的競爭態勢也將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
關系之三:銀行儲蓄與養老保險
對于老百姓來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將帶來一個更有價值的養老工具,延稅型的養老保險對我國應對前所未有的“白發浪潮”具有重大的意義。根據聯合國(微博)秘書處預測,中國60歲以上人群占總人口的比例在2050年將會達到31%以上,而65歲及以上的人口將會達23%以上,60歲以上老人與工作年齡人口(15~59歲)之比會達到58%。中國的人口結構變化過程將在其他國家所經歷時間的一半內完成,而且轉型過程開始之時,中國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在社會大眾未富先老的背景下,養老將是每一個家庭和整個社會所面對的嚴峻考驗。
在老百姓投資渠道有限且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享受不到稅收優惠的情況下,銀行儲蓄是目前我國家庭應對養老問題的最主要的手段。然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將帶來全新的變化,將儲蓄從銀行向銷售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壽險公司搬家將會是很多家庭的理性選擇。
關系之四:劫富濟貧與劫貧濟富
與企業年金一樣,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也面臨著馬太效應。《圣經》馬太福音的第25章所描繪的情景被稱為“馬太效應”——凡有的,還要加給他叫他多余。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過來。
企業年金的問題恰在于此,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也是如此。按照目前試點方案,因為缺乏個人收入賬戶系統,且政府無法掌握個人家庭收入水平的準確信息,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在試點初期很可能不能由個人單獨購買,而要采用“個人投保、企業安排”的“個險團做”的方式,即職工要通過所在單位統一安排購買。這樣就把未在職的城鄉居民和沒有固定單位的自由職業者排除在外,而這部分才是社會上最需要養老保險的人群,他們更需要具有國家稅收優惠的保險產品來安排養老。
當然,制度只能是先有開始然后才能逐漸完善,最終使國家的稅收優惠落實到最需要它的公民身上。而在試點階段,制度設計也會通過將企業為員工代辦投保事項的保險公司限定在一家之內、每個投保人在同一時間只能選擇一個公司的一種產品,同時還要限制享受稅惠的額度以及防止惡性退保以套取稅惠等措施來加以規范,但每一種限制都會引起一部分社會群體經濟福利的提升或者減損。
人們希望利用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來解決未來的養老問題,但馬太效應卻使事情變得有點撲朔迷離。無論是保險監管者、保險公司,其他業態的金融機構,還是保險消費者,都希望在博弈之局中做出最佳的權衡,但市場自會沿著自己的規律運行,最終只能是“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愷撒”,如此而已。
(作者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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