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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政策大事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02:59 第一財經日報
王羚(整理) ●1985年3月 國務院發布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 ●1994年1月 改革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1996年 中國政府將出口退稅率從11%、13%、17%分別降為3%、6%、9%。 ●1998年 受亞洲金融危機影響,出口退稅率逐步提高,出口商品的綜合退稅率由原來的6%提高到15%。 ●2002年 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出口退稅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2003年 由于經濟局部過熱,出口欠稅嚴重,政府將出口退稅率由15.5%調整到12.51%。 ●2003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正式出臺。 ●2006年1月1日起 取消多項皮革類原材料的出口退稅政策,并下調了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6年9月15日起 142個稅號的鋼材、部分有色金屬材料、紡織品、家具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下調;有重大技術裝備、部分IT產品和生物醫藥產品以及部分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出口的高科技產品、部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稅率上調。 ●2007年4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進出口稅則(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種鋼材及不銹鋼板、冷軋產品等76個稅號出口退稅率降為5%;型材、盤條等另外83個稅號的鋼材產品則取消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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