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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進入三審 多條規定出現變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 21:10 CCTV《經濟信息聯播》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今天開幕,廣受關注的勞動合同法草案開始進入第三次審議,記者注意到,草案的三審稿主要對勞動合同簽定、企業裁員以及經濟補償等問題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勞動合同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對建立勞動關系和訂立勞動合同的關系做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字板)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招工名冊備查;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關于企業裁員問題,草案三次審議稿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一條規定:企業由于轉產、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等原因允許進行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也增加了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此外,草案三次審議稿還對勞務派遣的合同續簽,勞動者的試用期,拖欠工資等多方面的規定進行了修改。 專家:草案維護勞動者和雇工雙方利益 勞動合同法草案正在進行三次審議,專家認為,經過修訂后的草案突出了維護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說:“不存在以往講的要向勞動者傾斜,我個人認為它是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法律也注意到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服務協議就是維護雇主權益的的一種法律規范。” 關于服務協議的問題,記者注意到,二次審議稿中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一個月以上脫產培訓的可以與之約定服務期,三次審議稿中修改為: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以外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與二次審議稿相比,還有一個較大變化就是,在表述中刪去了“根據勞動法”的字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說:“二次審議稿中把勞動法作為它的上位法,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已經超越了勞動法,成為一步獨立的法律,它沒有上位法。操作性也比較強,任何違規的行為都有比較清晰的規定。”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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