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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點監督裁判標準不一致的知識產權案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2日 11:22 法制日報
對不同法院裁判標準不一致的知識產權案件 最高法院將重點監督 “最高法院將重點監督不同法院裁判標準不一致的案件”。 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高級法官羅東川現身上海,在捷培森(中國)主辦的第三屆公司法律顧問年會上闡述了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的最新發展。 面對參會的各跨國公司法律顧問,羅東川強調,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中國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需要,而不是權宜之計。 據他透露,2006年全國一審法院共受理17864件知識產權案件,結案17769件。和其他一些國家相比,我國法院的訴前臨時措施的實際裁定支持率是相對較高的。多數申請能夠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保證了采取措施的時效性。據統計,從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全國地方法院受理的訴前臨時禁令申請案件實際裁定支持率接近75%,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案件實際裁定支持率達86%,受理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案件實際裁定支持率則高達95%。 司法透明度在不斷加強 司法保護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后屏障,也將成為終點閘門。羅東川表示,全國法院審判知識產權案件的透明度正在不斷加強。 2006年3月10日,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和中國法院網聯合正式開通了“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為全國法院公開生效知識產權裁判文書提供了統一平臺。 2006年11月12日,最高法院正式建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備案制度,由各高級法院將一審、二審法律文書連同認定馳名商標案件的統計表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備案。最高法院將對備案情況定期予以公布,以便公眾能隨時獲知有關信息。 200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并開始實施《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這一綱領性文件不僅涵蓋了民事、刑事和行政審判,還涉及立案、執行和審判監督等諸多方面。作為中國在這一領域繼續努力的藍圖,它向全世界昭示了中國對待個人和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嚴肅態度。 刑事司法解釋適用門檻再次降低 繼2004年12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出臺司法解釋,大幅降低知識產權犯罪刑事制裁門檻后,2007年4月5日,“兩高”再次聯合出臺新的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進一步加大了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 據羅東川介紹,該司法解釋明顯降低了侵犯著作權罪的門檻,明確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復制品數量在2500張(份)以上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而此前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量標準分別為“1000張(份)以上”和“5000張(份)以上”。 新的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加大了罰金刑的適用力度。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同時,新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了侵犯著作權罪“復制發行”的含義,以統一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罪名適用。司法解釋規定,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的“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發行”。 嚴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關 羅東川指出,最高法院一直在強調要嚴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關。 在法律適用上,根據商標法和有關司法解釋,法院只有在審理涉及注冊的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請求停止侵害未注冊馳名商標、域名與馳名商標沖突的商標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等案件中,才可以認定馳名商標。必須對當事人是否存在商標侵權等爭議進行嚴格審查,確保馳名商標的認定為審理案件所必需。凡是超出認定范圍的案件或雖在該范圍之內但原告的侵權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法院不得認定馳名商標。 在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事實方面,法院要認真核實被告身份和有關行為的真實性,防止刻意制造糾紛以獲得馳名商標認定。 對于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問題,羅東川表示,各地法院較好地貫徹了全面賠償原則,在計算方法和標準方面依法加大了判賠力度,裁判確定的賠償數額不斷提高,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適用了最高法定賠償額。 為了證明這一點,羅東川提到,在2006年8月,中國糧油(集團)有限公司訴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上訴案中,最高法院根據原告注冊商標商品單位利潤與被控侵權商品銷售數量的乘積,判決侵權人將全部獲利一千萬余元作為損害賠償支付給了原告。 羅東川最后強調,中國法院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上的立場始終堅定不移。法院將一如既往地合理適度保護創新成果,切實發揮行政審判對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保護知識產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并重點監督不同法院裁判標準不一致的案件。(記者 陳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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