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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現象在安徽呈蔓延之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 09:43 法制日報
本報訊 記者李光明 記者近日從安徽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獲悉,非法集資現象目前已蔓延到安徽全省17個地市。 據介紹,去年5月,非法集資現象還只在安徽省的11個地市出現,但非法集資公司如“滾雪球”般由北向南蔓延,逐漸覆蓋全省。去年3月,安徽全省有非法集資公司96家,通過打擊處置,有45家被取締。但至今年2月,安徽省仍有102家在運營。 據了解,公安機關的嚴厲打擊初步遏制了非法集資快速蔓延之勢,但由于這種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受害者很少主動報案,造成公安機關查處困難。而只要掌握了圈錢的“要領”,一個騙子公司就能復制出多個公司,導致輻射面越來越大。再加上相關法律法規界定不明晰,使得有關部門之間經常“踢皮球”,延誤了最佳處置時機,造成打擊乏力。 被騙者不報案騙子卻主動自首 安徽涉眾型經濟犯罪出怪現象 揭秘 非法集資蔓延幕后真相 非法集資案件的四大特點 ●犯罪的組織化、專業性很強。多數企業都有嚴密的組織和實施計劃,從法人代表到市場部部長都有明確的分工。 ●滋生其他違法犯罪。一些不法分子為達到目的,往往采用賄賂、利誘等手段,在金融機構內部尋找突破口。 ●蔓延快,數額大。都采取類似于非法傳銷的網絡發展形式,幾個月的時間就在全國多個地區設立集資點,發展蔓延速度之快超乎想象。 ●一些嫌疑人在某地登記注冊公司,而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進行非法集資活動,根據現行法律,案件的管轄問題存在異議,一定程度上延誤了對不法活動的打擊。 □新聞延伸 本報記者 李光明 “騙子坐等報案或自己自首,老百姓卻為騙子叫屈,更耐人尋味的是,少數地方政府官員甚至為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行為進行‘粉飾’。”記者近日在安徽省公安廳經偵總隊采訪時,有關負責人向記者揭示了涉眾型經濟犯罪所呈現出來的怪現象。 受騙人“打掉牙往肚里咽” 近日,因涉嫌非法吸收群眾集資款近億元,成都麗金花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原董事長王振華等人,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公開審理。目前此案尚未宣判,但涉及人數之眾和數額之大,使得此案“當之無愧”地成為亳州市中院迄今為止審理的最大一起金融違規案。 成都麗金花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0日,經營范圍為生物科技開發和茶葉分裝。 該公司成立以來,利用媒介廣告、宣傳畫冊等手段進行宣傳,采用“玫瑰種植”、“旅游套票”和“產品購銷合同”三種模式,以30%至40%的高回報率為誘餌,先后在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利辛縣等地非法吸收群眾集資款9523萬多元,僅返款2607萬多元,受害群眾多達2982人。“雖然受害群眾這么多,但卻很少有人主動報案。”一位辦案人員告訴記者。 而安徽省蒙城縣警方近日搗毀的“地下錢莊”與此也很相似,受害人一共有68名,但卻沒人主動向警方報案,報案的反倒是“地下錢莊”在蒙城縣的代理人,報案的原因是擔心“崩盤”,害怕群眾找他們“討說法”。群眾不報案,給警方的查處帶來很大難度。公安部門足足花了七個多月的時間,才查清“地下錢莊”的主要案情。 安徽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副總隊長張延紅給記者分析了出現此類情況的原因:一方面,暴富心理使部分群眾失去理智,甘冒風險參與到非法集資活動中,甚至為非法集資公司“鳴不平”,抵制公安機關的查處;另一方面,參加集資的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基本的投資常識,不能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據介紹,不久前,在阜陽、亳州一帶,警方查處了一家非法集資公司,在將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卻發生了戲劇性的一幕———部分受害人竟然主動來到公安機關,要求釋放犯罪嫌疑人,讓他們繼續經營公司。還有個別受害人寫了書面證明材料,說犯罪嫌疑人是好人,自己往他們公司里投了好多錢,如果他們被抓,自己的錢就“打水漂”了。 曾參與集資的亳州市民黃先生說,雖然許多人明知投資有風險,但卻擋不住高額回報的誘惑,抱著僥幸心理冒險參與,最終鉆進非法集資的圈套。但被騙以后又不能稱被騙,只有打掉牙往肚里咽,繼續“擁護”騙子公司,讓更多的人受騙,這樣自己的投資才能收回。 騙子公司假借行政支持牟利 從安徽省警方近期調查掌握的情況看,一起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成百上千人,有城郊農民、單位職工、下崗工人、機關干部、高校教師等,涵蓋社會的方方面面。從涉案金額來看,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涉眾型經濟犯罪背后情況錯綜復雜,往往牽扯到多個部門,這在客觀上導致非法行為愈演愈烈且不能在短期內被發現、查處。 辦案人員舉了這樣一個例子:不久前阜陽市“巨人”公司因非法集資6498萬余元被查。但就是這樣一個騙子公司,當初在開業時卻邀請到了一位地方負責人為其剪彩。 安徽省公安機關在調查中發現,不少搞非法集資的公司的墻上都掛著公司老板和某些領導的合影,宣傳冊上印著上級領導前來視察的照片。如太和雙陽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高達6.4億元。而這起非法融資案之所以能持續近十年、涉及公眾存款戶6000余戶,關鍵在于企業在發展的關鍵時期,省、市、縣各級領導經常到企業視察。在該公司資金鏈出現問題時,當地政府甚至動用財政資金給予資助,從而產生了更大的欺騙性。 一位參與集資的下崗職工說:“我們之所以愿意將錢交給非法集資公司,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看到了公司有人支持,感覺保險系數高一些。”一位參與辦案的調查人員表示,在大量類似的非法集資案件中,會有有身份的人為非法集資者做擔保,使得普通群眾在受騙上當的怪圈中越陷越深。 法規界定不清晰打擊乏力 據安徽省公安廳經偵總隊透露,2006年5月,在安徽省17個地市中,非法集資現象只在其中的11個地市出現,但是目前已蔓延到全省的17個地市。去年3月,全省有非法集資公司96家,通過打擊處置,有45家被取締。但非法集資公司卻在“前騙后繼”,至今年2月,安徽省仍在運營的非法集資公司已達到102家。 “近兩年成立的非法集資公司的許多負責人,都曾在亳州某公司工作過,這些人掌握圈錢的‘要領’后,就復制了該公司的‘生財之道’,重新注冊公司募集資金。如此的‘滾雪球’,使得募集資金的公司越開越多,輻射面越來越大。”安徽省公安廳經偵總隊有關負責人說。 “這些公司一旦‘集資’成功,就紛紛開始轉移資金或者肆意揮霍。公安機關介入后,往往是查封扣押的資產與集資款數額相差很大,資產處置返還遠遠達不到群眾的期望值。一旦犯罪分子卷款而逃,許多群眾就群體上訪追討損失。”這位負責人說,有的地方擔心引發群體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因而主動進攻態勢不夠,存在坐等“崩盤”群眾報案的思想;有些行政執法部門“重業務、輕管理”,對公司、企業的監管不嚴,對有關注冊登記材料只強調表面真實,對經營活動失于監管,使違法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這位負責人表示,有些非法集資的組織者在預謀集資的時候就已經做好準備,建有種植業、養殖業基地,或者廠房和生產線等實體,而“非法集資”必須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樣的集資就很難定性。也有人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借貸的特征相混淆,使得公安機關在打擊處理上拿不定主意,下不了決心,工作進展緩慢,由此使非法集資公司得以生存和發展。 “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其實只有一線之隔。”安徽大學經濟學副教授張德元說,非法集資在客觀上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企業未經有權批準的機構審批,向社會上較為廣泛的群體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間借貸則是企業向特定的公民借款,不少人混淆了這個界限。 “如果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只是在個別地區出現,可以視之為監管不嚴造成的,但若在各地紛紛出現,就不能不考慮制度方面的原因了。”張德元認為,非法集資猖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相關法律法規界定不明晰,表面上看大家都很重視,但實際上打擊乏力,延誤了最佳處置時機。“對非法集資的認定,銀監、工商部門之間經常‘踢皮球’,往往使問題積少成多。”有關專家認為。 相關鏈接 打擊非法集資存在的法律問題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明確將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行為納入了刑事制裁范圍。 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采納了這一規定,然而,目前對非法集資的外延和內涵并沒有統一的說法。 199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一次出現了非法集資的字眼,把它與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并列為非法金融活動的表現形式,但是并未對非法集資的含義做出解釋。 綜觀新刑法規定的罪名,屬于集資犯罪的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集資詐騙罪”。目前,多數人一般是從狹義上理解非法集資,即只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用語,但很多人往往將其誤認為是一個確定的罪名。 在狹義的非法集資名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引發的爭議遠遠大于集資詐騙罪。何為“存款”,何為“公眾”,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的界限在哪里?均沒有權威統一的立法解釋。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借鑒甚至引用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有專家指出,這容易導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擴大化。 編后 非法集資蔓延之勢不只出現在安徽,早在今年初,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就曾披露:我國非法集資蔓延速度正在加快。 公安機關不遺余力地打擊,非法集資的蔓延速度為何會加快? 公安部分析了原因:非法集資公司往往以合法企業面目出現,承諾高額回報誘騙群眾加入集資行列;受騙者多有急于投資尋找高收益的心理;集資手段不斷翻新,形式更加隱蔽。 在這種形勢下,要遏制非法集資蔓延之勢,相關部門必須形成圍剿合力。公安機關要加大案件偵破力度;金融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在日常業務工作中注意發現苗頭、傾向,力爭將問題清除在萌芽狀態;工商部門要嚴把企業、公司登記注冊和經營范圍核定關,把好年檢關,定期清理“空殼”公司、企業;同時,通過媒體加強宣傳力度,提高群眾對非法集資危害性的認識,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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