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中消協不同于一般社團 負責人就吃皇糧答記者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 10:31 法制日報
中消協不同于一般社團 中消協負責人就“吃皇糧”一事答記者問 本報記者 姚芃 “中國消費者協會是不同于一般社團的法定組織,有法定職能,應當得到政府支持。”針對近日媒體對中消協是一個什么樣的組織的不同說法,中消協秘書長母建華今天就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并著重從以下幾方面闡述了中消協的法定職能。 一、中消協是政府部門主導發起、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組織 1981年,國家商檢局向國務院呈送報告,建議成立消費者協會組織,時任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主任的江澤民同志親自簽報了這個報告。其后,國家經委于1984年批復同意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并“要協會掛靠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業務上接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標準局和國家商檢局的指導”。1985年,經國務院批準,中國消費者協會正式成立。 二、中消協是由國家法律授權、承擔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與服務職能的組織 消法第三十二條賦予消協七大職能,全部是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方面的職能。 消法頒布實施以來,中消協和各地消協組織全面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能,積極開展活動,做了大量工作,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安定團結、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受到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好評。 三、中消協是國家法律規定政府對其履行職能應予以支持的組織 消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這是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和義務,也是消協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證。 政府對消協給予支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支持消協開展各項工作;二是幫助解決消協的經費等實際問題,為履行職能創造必要條件。因此,政府給消協以經費上的支持責無旁貸。 四、中消協是國家法律規定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組織 消法規定:“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這就決定了消協不可能通過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來獲得經費,消協的經費應由政府財政撥款解決。 五、中消協是不同于民間社團的社會組織 消法規定,消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雖名為“社會團體”,消協與其他民間社團卻有著重要的區別。 1998年公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這種“社會團體”實際上是一種為特定會員服務的組織,中消協與其有著重要的不同:(一)不是消費者自發組成,而是由國家工商、技監、商檢等政府部門發起、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二)不是為特定的會員服務的,而是為國內不特定的廣大消費者服務的;(三)實行的不是會員制,而是單位理事制,既沒有會員費,也沒有來自理事單位的經費支持。理事成員大多來自政府部門,體現著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保護的意志;(四)從成立的初衷看,當時批的是“中國保護消費者利益委員會”的名稱,也不是民間社團的概念。 母建華表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中消協將一如既往地依法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反映消費者的呼聲,依靠消費者的力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一如既往地繼續加強與社會各有關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健康發展,為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本報北京4月17日訊 新聞背景 自4月14日傳出“從2007財政年度開始,中消協全年所有的運營費用將從中央財政撥付的750萬元資金中支取,中消協徹底變成一個‘吃皇糧’的事業單位”的消息后,輿論的焦點對準了中消協今后的職能問題。 媒體發表的多種評論,表明社會的一種擔憂。有的認為中消協徹底轉身“吃皇糧”,無異于正式宣布了它與民間的割裂;有的表示在中國內地眾多的協會組織尚在因“社會籌資”而備感艱難與困惑的時候,中消協卻吃上了“皇糧”,對中消協悄然“變身”深感擔憂;有的甚至建議中消協徹底改成“中消辦”;有的還發出了謹防中消協被消費者否定的警示。
【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