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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標改變了誰又成全了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 10:18 中國財經報
案例回放 某高校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一批網絡設備。招標公告發布后,前來報名投標的供應商有8家。校方對資格審查合格的5家供應商A、B、C、D、E發出了招標文件。 投標時,B公司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后10分鐘送達投標地點,為無效投標文件,采購代理機構當場拒收。有4家供應商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標文件。 開標后,B公司的投標代表在開標現場目睹了開標全過程。執行評標程序后,評標委員會進行符合性評審時發現,在這4家供應商中,只有E公司的投標文件滿足該采購項目的付款條件要求,另外3家未就招標文件付款條件作出實質性的響應,于是評標委員會慎重作出建議校方廢標的評標報告。校方當場宣布廢標。采購代理機構當日將有關情況報告了當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 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根據《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此采購項目改為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采購代理機構執行競爭性談判程序,成立談判小組,制定談判文件,未再次對之前投標資格審查合格的供應商進行談判資格審查,直接向5家供應商發出了談判邀請,并提供了談判文件。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出具評審報告并提出成交供應商為B公司。 這一采購案例在執行采購程序的過程中,高校、供應商與采購代理機構就供應商資格問題存在異議,爭執不下。 焦點一 提交了投標文件的4家供應商當中,明明有E公司的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付款條件,對招標文件作出了實質性響應,按理說,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應順利過關,有資格中標,為何評標委員會不推薦其為中標候選人,卻要提議廢標,讓采購代理機構來個采購延時服務——競爭性談判? 就地評說:事實上,這是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運作的,符合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廢標情形。因為只有一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如果再評標就只有惟一的一種選擇,沒有形成競爭,不符合政府采購的原則。再者,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鑒于該項目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件、招標公告時間和程序符合規定,而且在評標期間,出現了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因此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將其核準為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采購,合乎這條原則,是依法運作的。 焦點二 開標前,B公司提交投標文件遲到,為什么還會有資格進入開標現場? 就地評說:政府采購之所以享譽“陽光下的交易”,就是因為它真實地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那么對公開招標現場,更要增強透明度和競爭性,更不能藏著掖著,若關門閉戶執行采購程序,如何體現陽光操作?應對所有供應商和社會各界敞開大門,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既然是公開招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相關內容,招標方要當眾開封,當眾宣讀,自然沒有什么秘密可言。再有,開標現場有采購人、各投標人、有關方面代表和各有關部門監督員,那么B公司作為投標人中的“局外人”,無可厚非應有監督權,這是其擁有的合法權益。同時B公司有資格在現場監督開標過程,這也是陽光采購的最好體現。 焦點三 談判前,為何不重新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 就地評說:廢標后,再次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這是法律賦予采購人的權利。但其弊端也很多。一是采購人重復勞動,做招標前同樣的資格審查工作,執行同樣的程序。二是給供應商增添麻煩,要分散一部分精力,重新準備相關的資格審查資料,以備審查或確認,增加了投標成本費用。三是耽誤了采購時間。重新資格審查必然要占用一定的時間,延誤了采購程序的執行,推遲了成交結果的確定時間,采購項目的實施也就退后了一步。四是降低了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效率。顯然,認同先前的資格審查結果,從廢標到競爭性談判,順理成章。趁熱打鐵、一氣呵成地執行采購程序,可以提高采購效率。因此,不應對資格審查“回爐”處理,不必重新審查,可以認同先前的資格審查結果,5家供應商都有參加談判的資格。 焦點四 B公司開標前提交投標文件遲到,卻通過廢標后的競爭性談判程序,取得成交候選供應商資格,能行嗎? 就地評說:根據《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B公司提交的投標文件,因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后10分鐘送達投標地點,為無效投標文件,只是對其投標文件拒收,并不是對其投標資格進行否認。采購人和供應商應該明白這一點。廢標,實際上是對所有投標文件視為無效,不論開標前后是否有效。也就是說,廢標后,采購方式由公開招標改為競爭性談判,對于招標前資格審查合格的供應商來講,都有參加談判的合法資格。而B公司有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最優、報價最低等絕對優勢,贏得談判小組的共識,取得成交候選人資格,是當之無愧的,是合法有效的。 存在上述爭議焦點,是由于采購當事人對采購法律法規理解不深,對政府采購程序了解不夠所致,因而采購代理機構要當好采購執行“衛士”的同時,還要當好政府采購的“宣傳員”,對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程序要向供求雙方作好解釋說明,提升采購服務水平,快捷高效完成采購執行任務,保障采購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的采購環境,維護好政府采購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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