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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企行賄應依法懲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 03:17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李會霞 鄭筱萸一案已于3月中旬由中紀委專案組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正式立案偵查。在本次移送的金額中,鄭筱萸本人已查實的受賄金額高達500萬至600萬元,加上其親屬名下的不明財產,一共有千萬之巨。據報道,鄭筱萸曾在浙江任職,他到北京就任國家藥監局局長后,浙江的很多藥企都給鄭筱萸“進貢”。 有受賄者必有行賄者,二者是一種對應關系,對任何一方的寬容都不利于有效打擊賄賂犯罪。但是,目前存在著重打擊受賄而寬容行賄的傾向。比如,某地衛生系統將實行“黑名單”制度,凡是發現在藥品、醫療設備、醫用耗材采購、臨床醫療服務、基建工程等活動中,給予回扣、提成等不正當利益行為的生產、經營企業一律清除出當地醫療市場。而對受賄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受賄輕行賄”的理由是,給行賄者一定的寬容才能促使其向司法機關坦白交待問題,有利于案件的偵破。問題在于,對于那些始終未向司法部門坦白,而順著從受賄者身上找出來的線索揪出的行賄者,如果再對其寬容就容易縱容行賄。最直接的影響是,有行賄者在,一些掌控權力的人被拉下水的幾率大大增加,容易制造新的案件。 目前,一些單位的行賄膽量已經到了令人震驚的地步。據報道,浙江省原藥監局局長周航在2001年因受賄落馬。按照法院的認定,其在13年中,共受賄188次,計人民幣266.63萬元、美金17.07萬元。“令人震驚的是,浙江省有1/6通過GMP認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向其行過賄”。 面對這種單位行賄熱,除了嚴懲受賄者,對行賄者也不應再寬容。我國《刑法》第393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當前,醫療行業已經和房地產行業等一起,成為商業賄賂最猖獗的領域。需要強調的是,單位行賄的成本最終將全部甚至加倍轉嫁到藥品價格中,致使藥價嚴重虛高,必將嚴重損害患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醫療領域猖獗的賄賂犯罪,不僅成為促使醫德快速滑坡的催化劑,也成為醫療改革的絆腳石,并且,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玷污并摧毀著醫療行業多年來積累起來的救死扶傷的形象,使醫患矛盾加劇。 因此,必須對醫療領域的行賄、受賄行為同時進行嚴厲打擊,除了像過去那樣嚴懲受賄者,對于行賄者,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都應該以同樣嚴厲的措施予以嚴懲。只有對行賄、受賄者同時進行打擊,才能有效遏制醫療領域愈演愈烈的賄賂犯罪,為今后的醫療改革掃清一個堅硬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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