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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規定藥監人員收禮須在1月內上交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 06:48 新京報
本報訊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如收到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現金、商場購物券、電話充值卡和貴重禮品,必須在一個月內上交所在部門或單位,否則將按違紀處理。日前,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中央紀委有關規定,結合食品藥品監管實際,制定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交禮金禮品管理規定》,并做出上述要求。 禮品將通過拍賣等方式處理 該規定提出,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廉潔從政各項規定,自覺拒收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禮品。對因各種原因未能拒絕的禮金、禮品,必須自收到之日起在一個月內上交所在部門或單位。 據了解,此規定所稱禮金,包括現金、代幣購物券、禮儀儲蓄單、債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消費卡、購物卡、電話充值卡、商品提供單等各種支付憑證;所稱禮品不包括水果、茶葉等土特產品和人民幣200元以下的物品。 規定提出,各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或兼職紀檢監察干部,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禮金、禮品收交工作,并負責將禮金、禮品集中上交局直屬機關紀委。對上交的禮金、禮品應及時登記,注明時間、來源、數量等內容,并向上交人出具有效收據。直屬機關紀委對各部門、各單位上交的現金,應直接轉交同級財務部門。 對各部門、各單位上交的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禮品,將通過兌換、委托拍賣或變賣等方式進行處理,所得款項及時交同級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收到款項后,應出具正式票據。對不易處置的物品,經直屬機關紀委按規定程序批準后,由上交部門或單位進行處理。 規定要求,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執行上交禮金禮品管理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的,一律按違紀論處。 藥監廉政制度基本構成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布了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人員“八條禁令”和廉政工作“五項制度”。“五項制度”,從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禮金禮品登記管理、述職述廉、廉政談話、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等五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中央紀委駐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紀檢組組長曲淑輝說,以此為標志,食品藥品監管局廉政工作制度體系基本構成。 (綜合本報記者 魏銘言 新華社稿件) “談話制” 干部輕微違紀將受誡勉談話 本報訊 國家藥監局最近出臺“領導干部廉政談話制度”,今后,紀檢監察機關對有群眾反映或已出現輕微違紀行為,但尚不構成紀律處分的食品藥品監管領導干部,要進行誡勉談話。 該制度規定應進行誡勉談話的情形還包括: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部署開展工作不力的;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的;搞官僚主義、形式主義,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用人失察失誤的;不能正確處理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不按規定向組織報告或《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用人失察失誤的;不能正確處理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不按規定向組織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經提醒仍不改正的,等等。 辦法指出,派駐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局的紀檢監察部門、系統內的組織人事部門,都將加強對廉政談話對象存在問題改正情況的跟蹤了解。對不改正問題或改正問題不明顯、不徹底的,應督促改正;經督促拒不改正問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述廉制” 述廉隱瞞問題嚴重者將受處 本報訊 今后,國家及各地食品藥品監管局系統的黨員干部,須每年如實述職述廉;若隱瞞問題被發現,則將接受監察機關的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還將被給予組織處理。 國家藥監局最近下發的廉政“五項制度”中要求,食品藥品監管局黨員干部,每年須述職述廉。 述廉主要內容包括:貫徹執行黨員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情況;執行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情況;執行收受禮金禮品登記制度、處理與行政相對人關系情況;領導干部本人在以前述職述廉中查找出的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本部門、本單位干部群眾要求說明的有關廉政方面情況等。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各級藥監局領導班子將相應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和落實整改措施。 “回避制” 親屬申藥注冊審批者須回避 本報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頒布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若干規定》明確提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有六大情形須按規定回避。 這六大情形分別是:在討論研究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在擔負審評審批、認證檢查、稽查處罰等工作時,與申請產品注冊、質量管理認證和被查被罰企業人員存在親屬或利害關系的;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復議事項涉及的行政行為的當事人,或與提出行政復議方有親屬或利害關系的;在聽證工作中,聽證事項涉及的行政行為的當事人,或與當事人存在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的;在調查處理行政過錯案件時,與行政過錯行為或行政過錯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在政府采購、項目招標等工作中,與供應商、投標方有親屬或利害關系的。(本組稿件/本報記者 魏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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