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基金銷售適用性征求意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1日 07:53
新京報
本報訊(記者吳敏)基金銷售機構應調查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不得違背基金投資人意愿向基金投資人強行銷售與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證監會昨日就《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在基金銷售中出現過的一些問題有望得到規范。
此前,證監會在2月初已就《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引》公開征求意見,而據業內人士介紹,還有多部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規定和指引即將陸續出臺。關于基金銷售的法規正在逐漸完備。
昨日征求意見的《指導意見》要求,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一方面應對基金產品給出風險評價,另一方面,還要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制定科學的方法來確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這些條款已細化到調查問卷應該包括的基本內容。
目前基金行業內的銷售主要是由銀行、券商等機構來完成,但由于代銷機構對基金的了解參差不齊,此前銷售機構將高風險基金賣給低風險承受能力人群的事例屢屢見諸報端。證監會稱,這一《指導意見》是為了規范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行為,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