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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市場價補償拆遷新規高票通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02:41 第一財經日報
山東去年已出臺條例規定拆遷補償以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為標準 宗新建 29日下午2點20分,浙江省人民大會堂會場,參加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的代表們表情嚴肅,魚貫而入。盡管外面的溫度已經高達28攝氏度,但從各地趕來的媒體同行也一反常態早早到來,有記者笑言,“大家都是為了見證歷史時刻”。 3點20分,被公眾寄予厚望的《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決定草案》(下稱《草案》)終獲通過,施行了5年多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大修”塵埃落定——而在表決的前一天,還有相關人士擔憂“新規”無法通過。 在這次會議上,《草案》舉行現場表決,計票大屏幕顯示贊成票的比率超過91%。 《草案》最明顯的突破是“拆遷人主體”、“拆遷房屋的價格評估”、“拆遷安置的最低保障”等民生問題,其中“拆遷房屋的價格評估”一項中,現行條例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以政府確定的基準價為基本依據進行評估,但《草案》建議增加規定“評估比準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交易價從高原則從類似房地產中選取三個以上可比實例,進行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修正后確定”等。 “(《草案》)符合浙江實際,通過也在情理之中,以前的擔憂是不必要的。”浙江省建設廳一位人士昨天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稱,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迅速發展,拆遷量的大量增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現行條例在有些方面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尤其是市場價補償方面,此前調研中群眾要求取消基準價的呼聲很強烈,因此此條修改應該是順乎民意,計價更科學”。 浙江此舉并非首創。早在2006年9月29日,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就通過新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并于當年12月份低調實行。與浙江的《草案》相比,該條例不僅也規定拆遷補償以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價格為標準,對低于住房解困標準的被拆遷人應當增加補償安置面積,而且還首次提出了“野蠻拆遷”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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